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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2 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

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法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而是由一个庞大的、复杂的法律体系来构成,它包括了人类创造出来的所有事物。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它的内容和范围在不断地外延、不断地扩大。目前涉及知识产权法的,国际上主要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我国明确知识产权范围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尽管有关条约和法律对知识产权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对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并未达成共识。在目前的理论和实践中,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趋势:

(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已初步形成一个框架

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一个明显的区别是知识产权法律都是紧密地与国际公约相连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各国制定知识产权法律的基础和最低标准。

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分别由4个国际组织管理: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简称《TRIPs协议》)。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的:《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管理的:《避免对版权使用费重复征税多边公约》(1979年)。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管理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1961年,简称《罗马公约》)。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

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简称《巴黎公约》);

②《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简称《巴黎公约》);

③《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

④《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国际保存的协定》(1973年);

⑤《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的公约》(1974年,简称《布鲁塞尔卫星公约》);

⑥《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

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简称《里斯本协定》);

⑧《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1981年);

⑨《商标法条约》(1994年);

⑩《专利法条约》(2000年);

img7《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61年);

img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1996年);

img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

img10《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

img11《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

img1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

img1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年);

img14《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年,简称《海牙协定》);

img15《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

img16《国际视听作品登记条约》(1989年);

img17《科学发现的登记条约》(1978年);

img18《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1957年,简称《尼斯协定》);

img19《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

img20《建立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年,简称《洛迦诺协定》);

img21《建立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1973年,简称《维也纳协定》)。

我国已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加入);

②《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加入);

③《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加入);

④《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2年加入);

⑤《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加入);

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年加入);

⑦《专利合作条约》(1993年加入);

⑧《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1994年加入);

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9年加入);

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为基础,以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为依据,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构成。这一法律体系已成为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国际法和经济法之外,按照自身的内在规律独立存在的法律体系,并且在政治、经济、科技和日常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除了有比较传统的《专利法》、《商标法》、《著行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又发展增加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国防专利条例》,以及对“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域名”、“商号”、“商品化”、“数据库”、“科研发现”等内容的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的内容还会更加丰富。

(三)国际合作和保护得到加强

目前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数量还在不断地增加,使得在国际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和标准逐渐地接近和统一。有些国际公约本身就是为了提供和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服务的,如《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等,极大地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国际合作。

1994年《TRIPs协议》的签署,使得WTO成员国都必须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保护协议中列举的知识产权,这样就扩大了提供法律保护的国家范围,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统一了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方式和最低标准。

(四)法律内容不断发展和完善

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诞生以来,无论是早期诞生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还是晚期诞生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条约》,都经过了多次修订和完善。我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在20年内也经过了两次修订。这说明知识产权的法律与社会密切关联,受社会发展变化影响比较大,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内容也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五)对社会的影响力正在加大

随着科学技术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不断加强,与科学文化技术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也在相应增强,尊重知识产权,不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体系,必将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