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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安全教程
1.13.1.2 二、大学生的权益和义务

二、大学生的权益和义务

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益和义务。那么,为什么特别提出“大学生的权益和义务”呢?这是因为,社会生活毕竟千差万别,赋予每个公民完全同一的权益还不足以保护特定领域内公民的权益,因而有必要让特定领域内的组织和个人拥有相应的权益。特定领域内的相应权益往往是由相关领域内的法律或专项法规规定的。学生是一个需要全社会特别关注、呵护的弱势群体,因而也应该有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其利益,赋予他们特有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享有的权利,一般从学生在学校注册取得学籍开始,到学籍注销时终止,如学生每日上学,则应从学校规定的上学到校时间开始,到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为止。学生在学校享受各种权利的同时,相应的义务也同时产生,他们在享有特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国家设立的、或由其他组织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等项目,是一项社会公益性措施,它可以用于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以及到规定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学校应给大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老师对学生完成学业情况有评价权,但是这种权利不能滥用,对学生的评价一定要公正,以免对学生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4)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如果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大学生有权利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老师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学校应鼓励学生志愿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做好引导和管理工作。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其活动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

(7)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取得相应的学分,思想品德合格者,应准予毕业。

(8)学校应尽力为毕业、结业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择业服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在校学生也不能例外。

(2)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掌握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4)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缴纳学习和生活费用。

(5)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大学校园已是一个开放的“小社会”,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各项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学校必须进行规范化管理。在校大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6)获得贷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在安全管理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持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进出校门和校内凭证件进出的场所;

(2)接待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如有违反,学校保卫部门有权令其说明情况或离开学校;

(3)学生集体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更不能留宿异性。违反规定者,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责令留宿人员离校;

(4)应在学校规定的地点张贴或摆放告示、通知、广告、启事、海报等宣传品;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得到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5)组织、使用学校广播、影视设施,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6)在校园内开展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举办文化娱乐活动,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跨校活动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7)在校内举办集会、演讲等活动,须按规定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8)校园内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9)爱惜和保护学校公物,损坏公物要赔偿;

(10)成立学生社团和创办校内发行刊物,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校园内严禁非法组织活动和非法出版物;

(11)举行游行、示威活动,须按法律程序申报;

(12)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13)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