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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1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自其产生至今,对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法是世界各国的重要法律之一。当前,企业之间、国家之间知识产权的争端不断升级和白热化,对知识产权的认定、利用和保护已成为国际性的热门话题。伴随着“全球化经济”的脚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被认为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意译。意思是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该词最早见于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中,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弟所发展。皮卡弟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物的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随着物的产生与毁灭而发生和终止。但知识产权却有时间限制,一定对象的产权在每一瞬间时间内只能属于一个人(或一定范围的人——共有财产),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则不限人数,因为它可以无限地再生。这一说法后来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认可。20世纪60年代缔结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使用了“Intellectual Property”这一用语。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我国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上明确采用了“知识产权”这一用语。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大家共同认可的科学的表达方式。国际上表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列举式定义,即通过对知识产权种类和范围的列举,来分折和认定知识产权的概念,又称为范围式定义。二是概括式定义,是指抽象出各种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对知识产权加以定义。但上述两种表达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表达知识产权的本质、范围和新的发展变化。

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概念较为权威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权利的统称。”这一定义一是将“智力成果”与“智力劳动”区别开来,没有智力成果就没有知识产权;智力劳动是一种行为,只享受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二是表达了智力成果要具有创造性。完成人只有表现自己的取舍、安排、组合和设计的智力成果,才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不具有知识产权。三是表达了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这种客体的确定使得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四是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