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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安全教程
1.13.2.1 一、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大学生要学会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我们大学生在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就应使用正当防卫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时应注意以下要件:

(1)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这是指公民自身或他人、国家公共利益遭到不法行为侵害时实行的防卫。

(2)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发生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指侵害行为不是想象、推测而非实际存在的行为,或者是已经发生过的行为,它必须是正在进行而且尚未结束的行为。

(3)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针对未参与不法侵害的其他人。

(4)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走私、贩毒、流氓团伙及黑社会等犯罪集团内部或团伙之间争斗、“黑吃黑”的行为不属此范围。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伤害。如果超过限度并造成重大伤害的属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国《刑法》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赋予了公民无限防卫权。《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国家支持正当防卫,司法也加大了对正当防卫的保护,目的是鼓励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在犯罪分子实施不法侵害时,我们应拿起正当防卫的武器,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及时制止不法侵害,避免自身或人民群众受到伤害。但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因素,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在大学生活中,同学之间难免出现一些矛盾、纠纷和碰撞,如果在处理矛盾、纠纷和碰撞的过程中,担心吃亏,怕失面子而抢先动手,致人伤亡的,就要负刑事责任。如果发现过去曾侵害过自己或侵害过他人的犯罪嫌疑人,便突然袭击,将其打伤或打死的,也要负刑事责任。这类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为了正确行使好正当防卫权,必须严格把握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之间的区别。非正当防卫有以下几种类型:

(1)防卫过当。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并给防卫对象造成了重大损失。

(2)防卫挑拨。这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致使被挑逗方对自己进行侵害,而行为人以此为借口实施防卫加害对方。

(3)局外防卫。这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者以外的人实施的打击行为。

(4)假想防卫。这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臆断的侵害者实施的打击行为。

(5)事前防卫,也称提前防卫。这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尚未到来的时候,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的行为。

(6)事后防卫。这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终止后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报复性防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