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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安全教程
1.12.1.1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与违法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与违法

计算机网络犯罪就是指以计算机内在资源为犯罪对象或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而形成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侵害与计算机权利人的利益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计算机犯罪的具体行为包括:计算机病毒的制造与传播;计算机非法访问;计算机情报盗窃;计算机经济盗窃;计算机破坏;计算机欺诈;制作出版传播非法作品;计算机软件侵权;计算机泄密;计算机系统损毁等。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

目前,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表现为三大类:

一是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行为,包括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通信服务等。如上海某大学22岁数学专业研究生杨某非法侵入系统并破译了500多个用户的账号和密码,造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

二是利用互联网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利用网络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案件突出。

三是利用互联网危害人身权利及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如某年某月,北京市抓获某高校计算机系学生卢某,他利用侵入手段在网上盗窃、贩卖上网账号非法牟利,累计使他人损失共40余万元。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新动向、新趋势,要认真研究和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在犯罪特征与顽固性上有所不同。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作案手段智能化。大多数的网络犯罪,都是行为人经过狡诈而周密的安排,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智力犯罪行为。进行这种犯罪行为时,犯罪分子只需向计算机输入指令,篡改软件程序。网络犯罪作案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作案不留痕迹,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

(2)趋向共同作案,即计算机专家负责“技术”,外围成员负责转化为经济收益。

(3)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犯罪分子只要有一台能上互联网的电脑,就可以实施犯罪,敲几下键盘就能把虚假信息发布给众多的人。

(4)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从时间上看,网上犯罪不分白天黑夜,24小时均能作案;从空间上看,网上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家里、办公室、网吧等任何有联网计算机的地方实施犯罪,而且可以从头到尾不接触被害人,而将他人的钱财转入自己的账户。

(5)侦查取证困难,破案难度大。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录网站。另外,在受理的这类案件中,侦查工作和犯罪证据的采集相当困难。

(6)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在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不堪设想。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原因

计算机网络犯罪,从宏观角度来看,是一种社会现象,从微观角度而言是一种个体行为。网络犯罪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除取决于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各种因素外,还受制于社会客观存在的各种消极因素,网络犯罪是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相互作用、相互结合的结果。

1.网络犯罪的客观原因

(1)网络自身的特点带来的负面效应。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开拓互联网运行空间的同时,也给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最大的不同是:网络犯罪必须借助于因特网,运用高科技电子技术,才能达到犯罪目的。也正是这个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的特点,加之网上活动的隐蔽性,使得犯罪主体的活动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与隐蔽性,不易被察觉,极易使犯罪主体产生侥幸心理,也给侦查犯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网络安全方面的缺陷明显,网络监控不力。一方面,网络自身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如背后侵入、暗门侵入以及制造逻辑炸弹、定时炸弹等破坏性程序,使网络失灵和崩溃,是网络犯罪常用的方法。另一方面,我国网络的使用者,普遍存在着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重使用轻安全的现象,导致安全管理、技术培训严重落后于应用水平,安全技术装备的投入极少,很多系统缺少安全管理员,缺乏安全管理的技术规范,没有定期的安全测试与检查,没有安全监控等,成为一种“开放系统”,这是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网络犯罪得逞的温床。

(3)网络立法不健全。世界各国都已经开始网络立法工作,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务院于1996年2月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是目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方面效力最高的法规,其他法规主要有《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文本,也有打击计算机犯罪、保护信息安全的条款。但是,网络立法工作相对于网络犯罪情况,显得较为滞后,不能有效地阻止网络犯罪现象的发生。

2.网络犯罪的主观原因

(1)网络严重冲击着人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网络在给人们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一些负面效应。一些年轻人盲目崇拜网络技术,重理工而轻人文,重技术而轻德行,沉溺于网络世界而忽视其他素质的培养,表现为价值导向主体自我极端化、多元化,价值目标模糊化,实现价值的方式虚拟化,无规则而漠视权威。同时,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代表不同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文化思想、道德行为、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信息影响着上网的学生,他们在感受世界先进文化的同时,不健康、不客观、不科学的信息也容易对缺乏分辨力的人群产生误导,导致部分年轻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偏离社会所要求的方向,进而出现行为异常,其极端表现就是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2)网络使人们道德弱化现象严重,一部分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失控。网络在给人们展示和提供一个高度开放的自由空间的同时,也对传统的伦理道德准则提出了挑战。有人认为,“自由是网络的灵魂”,“自由是网民们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网络无边,规则无限”,任何人可以自由地、无拘无束地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不必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认为在网络独特的“虚拟”环境中,通过匿名的方式进行网络行为,可以不接受他人监督而随心所欲地发布自己的思想和言论,可以置道德规范于不顾,可以恶意使用网络技术,等等。这种反对任何约束,主张个人极端自由的价值观,必定会造成对他人或社会的危害,因而常常导致犯罪。

(3)过度上网,网络游戏成瘾,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导致生理和心理方面异常。目前的网络心理障碍问题主要分为三类:网上沉溺(主要包括恋网与网恋)、人际交往受阻、感情冷漠。具体表现为:一是过度上网的学生往往形容憔悴、四肢乏力、呵欠连天、情绪低落、委靡不振,并常常伴有莫名其妙的异常言行,患上“互联网成瘾综合症”;二是过度上网导致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脱节,痴迷上网,热衷网上聊天,沉溺于人机对话,疏远活生生的现实生活,长此以往,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而患上社交恐惧症。三是沉迷于网络中的学生缺少现实生活中的人情味。他们在表现个人自我时,把社会自我抛得越来越远,甚至企图借助网络在现实社会凸显自我,将自我凌驾于社会之上,尤其是那些黑客和网络犯罪者,对自己的技术沾沾自喜,却很少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感到羞愧。目前,因网络游戏成瘾而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网络游戏成瘾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是巨大的,我们必须予以重视。在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里,青少年不需要面对现实中的挫折,不需要接受社会规范和其他人的监督,可以随心所欲地宣泄情感。长此以往,会使大学生淡化现实社会规范的要求,给暴力犯罪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