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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安全教程
1.9.1.1 一、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

一、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

(一)盗窃罪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在客观上表现为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这里的财物既包括有物体,也包括无物体。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高校里,大学生往往容易忽视“无物体”的盗窃问题,这一点尤其要引起注意。

(2)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3)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刑法》将盗窃数额划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层次,以此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20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100000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是否构成“多次盗窃”,首先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可能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是否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经窃取的财物数额等。例如,在夜不闭户的乡村,即使行为人三次以上入户小偷小摸,都不宜认定为盗窃罪。每次只在超市盗窃一支圆珠笔,没有取得数额较大的意图,即使短期内三次以上盗窃的,也不宜认定为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法定条件。盗窃财物数额的大小,反映了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刑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关于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及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一般盗窃行为与盗窃罪的区别

一般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一般盗窃行为和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

(1)盗窃数额不同。一般盗窃行为的盗窃数额尚未达到刑法关于盗窃罪规定的“较大数额”。

(2)性质不同。一般盗窃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盗窃罪是犯罪行为。

(3)处罚的依据不同。对一般盗窃行为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种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对盗窃罪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种处罚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

(4)法律后果不同。一般盗窃行为在行政处罚后被认为有劣迹,不可能构成屡犯;盗窃罪在刑事处罚中被认为有前科,可能构成屡犯。

(三)一般盗窃行为与未经同意擅自借用他人物品行为的区别和联系

一般盗窃行为与未经同意擅自借用他人物品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1)在行为目的上,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后者不具有此目的。

(2)在行为方式上,前者对盗窃的物品,或秘密使用或转移他处,后者则公开使用。

(3)在行为结果上,前者一般不会将盗取的物品归还失主,即使归还也只是一种悔过的表现,不影响盗窃行为的成立,后者是有借有还。

两者也存在一定的联系:行为人擅自借用他人物品之后,决意占为己有,秘密使用或转移他人物品,就转化为一般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