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学生安全教程
1.5.2.1 一、恐怖活动的界定、性质及其特点

一、恐怖活动的界定、性质及其特点

恐怖主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扮演了不同的角色,由于价值观和观察角度的不同,使得各国政府和学者对此问题有着不同的回答,恐怖主义的不断发展也改变着传统恐怖主义的内涵。以“基地”组织为典型代表,20世纪90年代以来,恐怖主义活动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与传统恐怖主义活动相比,新型恐怖主义活动更加血腥和具有致命性,其动机更加多元化,行动范围更具跨国性。新型恐怖主义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全球化的产物,它在今天更多地扮演了破坏者的角色。

(一)恐怖活动的界定

1.恐怖活动的概念

根据1999年12月9日联合国第54届大会决议《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等国际公约和条例,以及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反恐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反恐形势的发展和现实斗争的需要,我们认为:恐怖活动是指为了到达某种政治目的(如反对国家政权、挑起战争或国际纠纷等),通过有组织的团体或者小组对国家政权的代表、外国国家代表、社会团体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杀害、绑架或其他恐怖行为的犯罪活动。恐怖活动有国际恐怖活动和国内恐怖活动之分,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国际罪行。

2001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于成立之日即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上海公约》,明确界定了恐怖主义的概念:恐怖主义是指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死亡,或对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其他行为,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而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

2.国际社会的反响

虽然不少国家拥有相对完善的反恐怖立法,但基本上都是根据各自国内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更多反映本国利益的相关立法。从所涉及的反恐怖内容到所认定的恐怖组织来看,除对一些公认的恐怖活动和组织“英雄所见略同”外,几乎所有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解释或黑名单。如在1000多个大大小小的恐怖组织中,美国最新列出的只有27个;英国2000年《反恐怖法》认定的有21个;印度2001年《反恐怖法》列出的是23个。当然其中有交叉,如“基地组织”等,但大部分是不相同的。美国国务院在每年发表的《国际恐怖主义年度报告》中明确指出,美国只把对其国民及国家安全利益构成威胁的暴力活动组织界定为恐怖组织。英国界定的恐怖组织大多为国内极右暴力组织。印度则是把许多因宗教及克什米尔问题引发的暴力活动组织列为恐怖组织。

由此可见,各国在如何界定恐怖主义、什么是恐怖组织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异,且各国所面临的恐怖活动的威胁程度不同,因而在确立相应法规、采取相应措施以及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的侧重点等方面都不尽相同。

国际上对恐怖主义的禁止可以追溯到1937年。1934年10月,法国外交部长巴都和南斯拉夫国王亚历山大一世在马赛被纳粹匪徒暗杀后,法国政府向国际联盟行政院建议缔结反恐怖主义公约。1937年11月16日,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27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签署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该公约未能生效。战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针对猖獗的恐怖主义活动,先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主要有1970年的《海牙公约》、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公约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和1996年联合国制定的《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等。同时某些区域性制裁恐怖主义的公约也先后签订,主要有1971年2月2日的《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处恐怖主义公约》、1976年11月10日的《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

(二)恐怖活动的性质

从根本上看,恐怖活动具有以下性质:

1.反政府的性质

恐怖活动一般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恐怖活动的实施者是往往要推翻现政权或建立自己的国家。

2.反社会的性质

恐怖活动通过威胁公共安全达到影响或反对一些具体社会政策,借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与敌视情绪。

3.反人类的性质

新型恐怖主义活动更倾向于滥杀无辜,“要更多人看,也要更多人死”成为恐怖活动实施者的行动指南,违反了人类普遍的价值观。恐怖活动指向的客体是侵害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恐怖组织是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因而恐怖活动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三)恐怖活动的特点

第一,恐怖活动涉及暴力使用或暴力威胁性。

暴力性是恐怖活动最本质的特征,恐怖组织策划的恐怖活动更注重暴力事件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二,恐怖活动具有政治目的性。

第三,恐怖活动的暴力具有不可预测性。

有组织的恐怖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事先往往难以预料。

第四,恐怖活动的受害者具有象征性价值。

恐怖活动的袭击对象不完全是随意挑选的,这些目标之所以被选中,是因为他们的身份、他们所在的地点、他们的活动,象征着恐怖组织想要打击的目标。

第五,恐怖活动的实施者希望引起公众的注意。

恐怖活动不仅仅是为了恐吓或杀害直接受害人,其重要的意图在于影响更大范围的人群。

(四)恐怖组织的特点

1.集团性

实施恐怖活动的主体必须是3人以上,实践中恐怖组织的人员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上千人,规模大小不等。

2.严密性

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成员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与者,还有一般成员,各司其职,等级森严,纪律严密,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

3.稳定性

恐怖组织自建立以后,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进行恐怖活动,其实施一次恐怖活动后,恐怖组织不是被解散了,而是继续存在,继续实施新的恐怖活动。

4.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为了达到某个政治目的,往往不惜一切代价通过传统或非传统的暴力手段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造成社会恐慌,从而严重冲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严重影响世界政治、经济和安全局势,因此具有其他犯罪活动无法比拟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