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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安全教程
1.4.2.1 一、邪教及其产生根源

一、邪教及其产生根源

(一)邪教的概念

邪教既是一种历史现象,也是一种全球现象。宗教界、法律界以及学术界,对邪教较有影响的几种定义分别是:

“邪教是反对社会正统体制的极端教派,其界定的内涵通常指利用迷信邪说、旁门左道、传徒敛财、聚众结党,甚至图谋颠覆政权的民间秘密宗教。”(10)而《当代邪教探析》则认为:“邪教是冒用宗教名义,神化首要分子,制造散布歪理邪说,蒙蔽控制他人,为达到邪恶目的不惜从事反人类、反社会、反宗教活动的犯罪组织。”(11)而最具权威性的宗教定义当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0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邪教组织的规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严格地讲,邪教和邪教组织是不同层面的概念。“邪教应该是一种思想体系,(属于)精神范畴,而邪教组织是一种实实在在团体存在的结构形式。”(12)但在理论和实务中,并未将二者严格区分。实质上,邪教的定义落脚点就是“非法组织”。

(二)邪教与宗教的区别

宗教是感到不能掌握自己命运的人们面对自然、社会和人生的自我意识,是人们对某种超自然力量的一种正当合法的信仰及其组织和活动。《中国大百科全书·宗教》对宗教的定义是: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的社会意识的一种形态,是感到不能掌握自己命运的人们面对自然、社会和人生时的自我意识或自我感觉,而企求某种超越的力量作为命运的依托和精神归宿。

邪教和宗教都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都作为存在于人们意识形态领域的观念,都崇拜现实世界之外的超自然力或实体,宣扬末世说,重视对组织成员进行教义灌输,强化教派对成员的精神吸引和心理依赖。但邪教与宗教依然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崇拜对象上,邪教崇拜主观的神——活着的教主;宗教崇拜客观的神——超自然的东西或已经死去的教主。

无论是犹太教,还是基督教,崇拜的唯一真神是上帝,而创教者基督耶稣只是上帝的使者,也会痛苦,也会死掉。它们崇拜的是客观唯心主义意义上的神,而邪教把现实生活中活着的教主(往往是创教者)作为崇拜的真神,并吹嘘和幻化教主的特殊身份和特异功能,以此吸引和迷惑信徒。如“法轮大法”教主李洪志煞费苦心地伪造出生年月,以证明自己是释迦牟尼转世;自诩天生聪明,幼得神人真传,胡说修炼“法轮大法”可以开天目,看到另外的时空,可以隔墙视物,透视人体,看到常人看不到的景象。

第二,在教化结果上,邪教是引人向恶;宗教是劝人向善。

基督教规定“十诫”,包括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贪婪别人财务等,都是劝人向善之言;伊斯兰教反对吸毒、赌博、淫乱、谎言、浪费、伪证等,也有助于社会稳定。与此相对,邪教的最终目的却是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十足的恶贯满盈。如20世纪80年代由“呼喊派”发展而来的邪教组织“被立王”的创教者王扬明,利用邪教为名,大肆聚敛教众钱财,以“蒙召”为名,奸淫女信徒上百人,罪行让人发指。(13)

第三,在社会作用上,邪教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宗教通常有利于社会稳定。

宗教劝人向善,与主流社会相适应,与社会形态适应良好,有利于好的道德品质的建立与培养,能够促进社会进步,而邪教摧残信徒,殴打叛教者,聚敛钱财,骗奸信徒,围攻政府新闻机关,甚至制造爆炸、毒气和集体自杀等恐怖案件残害无辜群众,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稳定。

第四,在信徒管理上,邪教非法限制和侵害信徒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宗教则一般不会限制和侵害信徒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

例如,美国臭名昭著的邪教“人民圣殿教”,在教会转移圭那亚后,严格控制信徒退教,很多退教信徒都遭到暗杀。1978年11月17日,“人民圣殿教”在教主吉姆·琼斯的唆使下,先枪杀了11名来访的美国国会议员和记者,随后,923名教众享用最后的“圣餐”——服用含剧毒氰化物自杀,创造了世界邪教史上最大一起信徒自杀案。

第五,在追求目的上,邪教特别是教主贪图财、权、色,追求世俗的此岸世界的物质利益;而宗教不贪图财、权、色,追求的是彼岸世界的精神利益。

第六,在教义性质和结构上,邪教主要是搞迷信,没有完备的信仰体系;宗教本质上不搞迷信,它有完备的信仰理论体系,等等。

总而言之,“一切邪教组织及其活动都是诡秘的、邪恶的,危害社会的、非法的,与正常宗教及其社会功能有本质的不同。”(14)绝不能将邪教视为宗教。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国虽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校园等教育场所,一律不允许宗教传播。可以说,校园是宗教与邪教传播的禁地,坚决不允许任何宗教或邪教思想向校园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