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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检索教程  第2版
1.9.3.3 9.3.3 网络信息利用规范
9.3.3 网络信息利用规范

(1)计算机应用

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召开关于计算机伦理的年会。美国佐治亚州律师协会计算机法律部就设有网络伦理委员会。这些机构不仅为其成员制定了应该遵守的计算机和电子网络道德标准和伦理规范,还针对出现的一些新的伦理问题组织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国际互联网伦理学讨论会组织者认为:一个用户在网上“能够”采取一种特殊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应该”采取那样的行为。在对网络道德研究的基础上,国外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组织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在这些规则和协议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的十条戒律,具体内容是:

①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

②你不应该去影响他人的计算机工作;

③你不应该到他人的计算机上窥探;

④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偷窃;

⑤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做假证;

⑥你不应该拷贝或利用你没有购买的软件;

⑦你不应该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除非你得到了准许或者做出了补偿;

⑧你不应该剽窃他人的精神产品;

⑨你应该注意你正在写入的程序和你正在设计的系统的社会效应;

⑩你应该始终注意,你使用计算机时是在进一步加强你对你同胞的理解和尊敬。

又如,美国计算机协会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它希望其成员支持下列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

①为社会和人类做出贡献;

②避免伤害他人;

③要诚实可靠;

④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

⑤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

⑥尊重知识产权;

⑦尊重他人的隐私;

⑧保守秘密。

(2)网络博客

网络博客虽然相当于个人网络日记的性质,但并非可以随意发表任何内容的,而是同样要受到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约束。特别是在转载他人博客内容时,一定要注明是“转载”,并且要给出链接。对于他人标明“不得转载”的作品,一定不能转载。同时,未经同意,不能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通过个人博客擅自向公众发布。

(3)各类贴吧、论坛

各类贴吧、论坛也是当代大学生经常光临的网络场所,其自由的氛围、使用者隐蔽的身份,无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然而,在贴吧、论坛的发言也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大学生在各类贴吧、论坛发表言论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网站的服务协议,既要遵守该贴吧、论坛的协议和规定,还要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以百度贴吧为例,其制定有专门的“贴吧协议”,该协议第七条规定: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本贴吧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b.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i.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j.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k.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他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的;l.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该协议第十七条规定:本贴吧文章(包括转帖文章)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他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作者无专门声明或者转载时无附带声明的文章以以下原则为准:①在用于非商业、非营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百度贴吧”;②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原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文章出处“百度贴吧”。

同样,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属于侵权行为,所以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在贴吧、论坛发布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4)微博

从2009年8月新浪微博内测版的推出,到后来各大门户网站微博战的硝烟弥漫,微博的应用已经逐渐渗透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冲击着我们的视觉和听觉。微博的应用也带来相应的问题,其中对用户隐私权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微博带来的隐私权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多地出现在网络争论上,少量的案例闹上了法庭。我们应该防微杜渐,在利用微博的同时,避免违反相关的信息法规和信息道德。

张朝阳直播大S婚礼引发微博侵权争论战;金山控告360董事长周鸿祎侵权的国内“微博第一案”已由北京海淀法院审结,法院认定周鸿祎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向金山公司赔偿8万元,并连续7天在新浪、搜狐、网易三大网站的微博首页刊发致歉声明;郑渊洁“微博寻人”被指有侵犯隐私权嫌疑。

有学者指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的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如果博主在微博中将其所知悉和掌握的与他人私权利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并予以传播,造成了他人的恐慌、不安和痛苦,就应当是认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用户隐私通常有以下两方面:1)用户个人信息。这主要包括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密码、IP地址等;2)用户在网站的活动记录。比如浏览的网站、停留时间、订阅的信息或服务的内容、聊天记录、来往的电子邮件内容等。如果用户在评论中涉及对其他用户的诽谤、侮辱等现象,或者有泄露他人隐私的嫌疑,微博管理人员也应及时予以制止和删除。

微博另外一个重要功能是转发功能。为了丰富微博内容,增加微博吸引力,微博可能会对精妙的微小说、优美的文字、漂亮的图片、应景的视频等进行转发,但转发的同时要小心构成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转发别人微博的时候,特别是对于如微小说、时评、文学评论等原创文字,一定要注明转发,而不要从他人微博直接复制然后粘贴至自己微博;也不要擅自篡改他人的作品,歪曲他人意图地进行片段转发。

如果微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慎发生了侵权行为,可以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另外,微博应注意保护本校所购买的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避免用户通过微博造成对数据库资源的超权限应用。同时,也应尽量避免使用深度链接,避免未经授权行使不应该享有的传播被链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深度链接不仅越过了被链网站的首页,淡化了被链接内容同其所属网站之间的联系,而且降低了被链接网站首页广告的可见度和点击率,影响了其经济收入,极易涉及著作权纠纷。

(5)微信

微信如今已成为社交平台最受欢迎的工具。西南政法大学的覃潇、张兰蝶在对微信存在的危及个人隐私的功能进行充分了解后,大量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文书,认为微信中对用户的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不仅是微信本身具备的某些功能缺陷,还包括一些微店、微商、订阅账号推送的一些垃圾信息、广告宣传、错误传播恶性软件病毒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盗取致使用户财产的流失和隐私的泄露等,提出微信用户应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微信官方应进行监督、审查、规制;行政单位应出台相关行政法规;立法机关应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

微信官方其实制定的有很详细的相关规定,如《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和《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大家可以到微信官方网站进行查看,从而详细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

(6)FTP应用

FTP是文件传输协议的英文简称。把文件放到FTP服务器上供他人下载是实现数据共享的一种常见方式。但是,不当的FTP应用很容易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比如图书馆提供有文献传递服务,如果用户自己为学习研究而利用所传递的文献,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但是如果用户不经所传递文献的权利人的同意而擅自将其文献上传至FTP服务器,供更大范围的人随意使用,就已经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造成了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