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献信息 检索教程  第2版
1.9.3.1 9.3.1 论文写作信息利用规范
9.3.1 论文写作信息利用规范

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和阐述学术观点的论说性文章,是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中某一课题研究成果的书面反映和描述。没有论文的撰写和发表,科研成果就无法为社会所知,科研的社会价值便无从实现。尽管科研成果的反映形式是多样的,但论文是记录研究成果、传播学术信息最为简便实用的工具。无论是教师、科研工作者的研究论文,还是研究生、本科生等的学位论文,都离不开信息的检索与利用,特别是对文献的检索、筛选、研究与利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意识,或者不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就会很容易产生信息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使自己陷入侵权者的角色。

(1)充分利用“合理使用”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和公众享受信息资源存在着矛盾。如著作权法,如果仅仅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核心,对作品的利用大加限制,就会影响信息的广泛传播,影响公众享用信息的权利,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要平衡这个矛盾,普遍的做法是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还要维护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两者相平衡的结果。合理使用是指公众为了学习、引用、评论、注释、新闻报道、教学、科学研究、执行公务、陈列、保存版本、免费表演等,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实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信息的广泛传播双重目标的机制,其基本思想是,在著作权作品中画出有限的范围供非著作权人无偿使用,满足公众使用作品的需要。即通过适当限制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垄断性,既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又确保了公众对智力作品的利用。它为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提供了一个平衡的手段。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在于,在此构架下每个成员乃至整个社会的需求都得到最大的满足。可以说,合理使用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调节器。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的内容是“权利的限制”,即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也即通常所说的“合理使用”条款。在这些条款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六)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第(八)项:为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虽然进行了“权利的限制”,但并非说明我们就可以随意使用,《著作权法》同时指出,我们在使用的时候“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也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在这些条款下,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有第(一)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三)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第(六)项: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第(七)项: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第(八)项: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图书馆等机构的“豁免条款”: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规定,所谓“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该条例第九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同样,提供上述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当然同样的,“合理使用”并非说明我们就可以随意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指出,我们在使用的时候应当遵守规定:除该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依照该条例规定支付报酬;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该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可以避开技术措施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情形,第(一)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第(二)项: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第(四)项: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该条例同时指出,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国际范围内,第一次就合理使用制度做出规定的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二款指出:“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该款规定了合理使用的3步检验法:1)必须限于某些特殊情况;2)不得与受保护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3)无论如何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3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合理使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此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3种具体的合理使用行为:适当引用、为教学目的的合理使用以及时事新闻的合理使用。

(2)认真规范标注参考文献

中国工程院院士周立伟指出,科学是有继承性的,但科学又受到时代以及当时生产力发展的局限。今天是从昨天过来的,无论科学进步如何快,历史是割不断的。我们做学问时,必须对前人的工作进行研究,弄清楚他们的思想、理论、过程,了解他们遇到的困难、受到的局限。只要把这些情况研究得一清二楚了,你才有可能创造自己的东西。“传承拓新”,这是科学发展的一个普遍规律。

遵从这一规律,我们写作论文或者进行课题研究之前,通常要查阅大量的文献,参考众多前人的研究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权利的限制”,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同时规定,我们在使用的时候,“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要标注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文中资料的真实性、权威性和可核实性,同时也表明本文作者对原作者的尊重和严肃负责的态度。参考文献必须按照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格式著录,即《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该规则对各类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进行了标准化规定,学术期刊、学位论文授予单位一般都会按此标准对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进行规定。

要避免因参考文献缺失造成的侵权,首先需要认识到参考文献的重要性,具备相关的意识;其次要遵循严谨的治学态度,不能因偷懒而漏掉参考文献的标注,也不能马马虎虎随意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