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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检索教程  第2版
1.9.2.3 9.2.3 学术道德危机与学术道德建设
9.2.3 学术道德危机与学术道德建设

学术道德是人们进行学术研究时应该遵守的准则与规范。遵守学术道德,很重要的部分就是要有诚信。诚信就是要诚实、守信用。诚信属于道德范畴,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但是在很多人惊呼我们处于“诚信危机”中的时候,诚信的门槛似乎变低了。考试作弊,抄袭作业,这无疑都属于诚信缺失的范围。具体到论文写作,抄袭即剽窃,完全可以归入更低门槛的道德范畴。

在信息资源匮乏、信息传播手段落后的昨天,做“文抄公”并非太容易的事,而今天,我们不仅拥有数不尽的纸本资源可供参考,而且还有计算机、互联网等数字化通道作为利器,“文抄公”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群体,侵犯着著作权人的权利,危害着学术的健康。论文写作在某些急功近利、欺世盗名的人的眼里,已成为复制、粘贴的代名词;更有甚者,把别人的文章改一下题目,或者连题目也懒得换,署上自己的名字,就据为己有了。

在西方学术界,人们对什么是剽窃,有大致相同的认识:“剽窃(plagiarism)就是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漏失来源’(without attribution)”——把他人的观点或者表达当成自己的,这是剽窃最主要的属性。在学术和文化领域,剽窃等同抢劫,(两者)都是拿走别人的财产。如果你复制别人的考试答卷,或者你从某杂志里找出一篇论文,把它冒充为己有,或者你(从他人的作品里)摘出一两个措辞得当的短语,把它们放进你自己的作品,既不归功于作者,也不使用引号,或者,你居然用别人的出色的观点去证明自己是天才,你犯下了知识偷盗罪。如果你被抓住,你将受惩罚或受羞辱,或两者兼得。在西方,剽窃的定义来自学术或职业共同体的诚信规范,而不是来自成文法或者判例法。如何规制“剽窃”,这是西方社会给学术或者职业共同体保留的自治领域。在涉及剽窃的诉讼中,美国法院的审查的重点是正当程序,从来不会率先去审查剽窃是否存在,因为,学术或职业共同体对它们自己的行规比法官更有发言权。总之,剽窃的定义在西方“无法可依”却又无比清晰,以至无须立法进行一般界定,无须司法进行个案认定。

在我国,剽窃不仅是学术道德的缺失,《著作权法》更是把剽窃他人作品单列为其中的一种侵权行为。但是,不论是学术界还是法律界,对于剽窃并没有一个标准、规范的定义。显然,照搬别人的文章或者大段复制别人的文章,都是很明显的剽窃行为。但这应该属于比较极端的例子,事实上,不当的引用和释义也极易造成剽窃行为的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流芳参照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学术诚信守则以及哈佛大学Andreas Teuber教授的讲义,总结出四种剽窃类型:逐字剽窃或引用原文而无引证;从他人作品中摘取段落和单句或短语而不显示出处;改写原文而保持原文段落或文句的结构;用他人的观点而隐去出处。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不是照搬原文,即使没有大段复制,而只是改写他人的作品,或者从他人作品摘录某个句子,或者用自己的话表达他人的作品,假如没有诚实地标注来源,都构成剽窃。

除了剽窃行为外,还存在其他一些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针对相关不良现象,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约束,有力地维护了学术道德尊严,极大地推进了学术道德建设的步伐。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2010年2月9日发布了《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文件指出,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学位形象,进而强调了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应加强对学位申请者的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等。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要避免学术道德失范,除了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的普及,更多的是要加强诚信体系的构建。要进行学术道德的重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肩负起自身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