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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检索教程  第2版
1.9.2.2 9.2.2 信息道德建设
9.2.2 信息道德建设

(1)加强信息道德意识培养

道德意识是人们内心一种善的观念,也即人们的良知。培养信息道德意识,就是培养人们的道德良知。良知是人们内心的一种道德判断能力,对是非善恶有着很强的辨析力,可以指导行为主体在面临选择时倾向于一种“应当的”或“正当的”做法,并持守着一条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行为界限,劝导其趋善避恶。一个人只有内心真正拥有了自觉的良知,有了明确的道德判断力,才会做出道德的行为。但人们的道德判断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教育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这就需要加强对人们道德意识的培育,使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意识,并使这种意识在其内心牢牢扎下根基,形成最基本的道德判断力,使其受益终身。

(2)加强信息道德规范建设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相比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道德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信息社会的发展。人们不可能把传统的道德规范直接引入网络社会中,因此,除了发扬传统道德外,还必须根据网络的特点制定一些适合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和规则。完善的社会奖罚机制必须基于诚实、公正和真实等原则建立起来,并运用这些原则禁止不道德行为,通过对违背规则行为的惩罚和对遵守规则行为的鼓励来加强信息道德建设。社会奖罚就是社会以种种现实利益作为对网民信息行为的奖惩,是调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现实手段,以利害为中介来促使网民选择社会所期待或接受的信息行为。它最为现实、最为有力地影响着网民的道德面貌和网络社会的道德状况。社会奖罚可以对不该发生的信息行为起到劝阻、警戒和禁止的作用,还可以鼓励和推动人们进行高尚的信息行为,让人们选择合乎道德的网络生活目标和信息活动方式,感化人们的道德心灵,从而促使社会形成一种弃恶扬善的道德风气,塑造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

(3)加强信息道德行为自律

道德对社会的调节根本上是以人们的道德自觉行为为基础的。尤其是在当今的网络信息社会,信息法律这种他律性的制约显得孤立无援、无可奈何的情况下,道德自觉性显得极为重要。因为信息法律调节的是构成明确的法律关系的信息行为,而在网络信息社会中,行为主体的真实身份被虚拟网络所掩盖,隐匿的身份让人肆无忌惮,而法律由于无法确定行为主体,因而对于网络上的失范和越轨行为显得无能为力。况且网络犯罪常常都是高科技犯罪,智力性强、隐蔽性高,数字化的东西修改删除又易如反掌,网络信息浩如烟海,致使举证起来困难重重,法律显得苍白无力。信息化社会发展极为迅速,新的信息行为层出不穷,而立法要经过长期的实践才能最终确定,因而表现出滞后性,造成目前的信息法律不健全。所以,在当今社会人们更加需要道德的自觉行为。信息道德的自觉可以适用于一切行为主体,不管其身份是否清晰明朗,只要其内心具有明确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就可以对其行为起到自我引导和制约作用。

总之,把信息道德转变成人们自律、自愿、自主、自觉的行为,才是理想的信息道德教育,这也是人们内心道德意识的最高层次。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仍需要人们在今后的信息道德建设中不断探索和研究,更需要全民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