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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4.4.5 五、秩序与自由的冲突与整合

五、秩序与自由的冲突与整合

秩序与自由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在一定意义上,秩序是人和社会的基础性价值,自由是人和社会的终极性、目的性价值,都是不可缺少的。秩序与自由是相互依存的,互助而共生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对抗和冲突。法治社会必须面对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张力,正当地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

自由与秩序的冲突根源于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是个体与社会之间矛盾的表现形式。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形态,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自由与秩序的碰撞,形成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冲突实质就是个体与社会的冲突。

自由与秩序的冲突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自由与秩序的背离。在社会中存在着自由与秩序相互背离的状态:社会中存在着没有自由的秩序,也存在着没有秩序的自由。没有自由的秩序,就是铁幕国家,所有社会主体完全受制于铁板式的规则和制度,没有思想和行为的自由,甚至要保持个性都很困难。“没有自由的秩序,就是奴隶式的锁链,就是死水般的停滞。”[21]没有秩序的自由,就是无序、混乱,整个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所有的社会主体各自为主,深受丛林法则的支配。无法无天,随心所欲,胡作非为,成为社会的态势。(2)利益及其取向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冲突是与一定的利益、利益取向直接相关的。个人利益至上,必然追求和维护个人自由的至上性,经常无视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和要求。社会利益至上,必然突出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普遍利益的至高无上,经常干预、侵犯个人自由。个人主义崇尚个体的独一无二性、不可通约性,追求个体生命、自由和利益;集体主义、社会整体主义强调利益的普世性,以整体利益取代个人利益,时常以公共利益为名扼制个人的自由,甚至牺牲个人的生命、尊严和权利。平等主义强调所有社会成员的平等自由,人人拥有无可替代的自由、人权;(政治)功利主义重视社会成员的幸福,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各种不同的利益取向必须形成碰撞和冲突。(3)功能的冲突。秩序,意味着有序,并非时时能够体现、维护、促进自由。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形式,秩序与其社会基础相关,与其所追求和维护的社会体制相关,与其功能和目的相关。在历史和现实中,秩序可能是民主自由的秩序,也可能是专制独裁的秩序;可能是平等的秩序,也可能是不平等的特权的秩序;可能是维护人权的正义秩序,也可能是奴役、暴政的非正义秩序;可能是为少数人服务的秩序,也可能是保护多数人或全体社会成员的秩序;可能是开放的秩序,也可能是封闭的秩序,等等。在社会中,秩序可以是保障促进人的自由的,也可能是干预、扼制人的生命、人格和尊严的。自由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也可能破坏、瓦解、捣毁社会秩序。这既与整个社会的基本精神、准则和导向直接相关,也与个人的思想、行为和利益有关。(4)价值取向的冲突。就个体而言,价值取向有所不同,有的人追求自由和个性,以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为价值根基;有的则维护社会秩序,以群体主义、社会(整体)主义为价值导向。就社会而言,有的重视社会的有序化,有的强调个人自由的优先性,有的力图平衡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就全球社会而言,多数西方国家崇尚个人自由的至高、至尊、至贵;多数东方国家追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一体化。这种种不同的价值取向经常形成冲突和对抗。(5)目的与手段的冲突。无论是对个人而言,还是对社会而言,自由与秩序都存在着目的与手段的复杂关系。就自由与秩序关系而言,自由是人的最高价值,是终极性的追求,当然是目的,但秩序并非仅仅具有工具的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有序对于社会的安全、安宁、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个体的自由而言也是基础性的。

自由与秩序的冲突体现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碰撞,体现为个人自由优先与秩序优先的理念对抗。个人本位以个体为本体,着重个人自由优先,强调个体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础,个体具有不可通约性,重视个体的生命、人格、尊严和自由的至上性,个人的自由、人权、利益是社会及其秩序的基础、标准和目的,在任何时候人的自由和权利都是绝对的,自由是目的,秩序是手段。社会本位以社会为本位,侧重社会共同体,强调社会的总体性意义,重视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强调社会秩序的先导性、优先性,强调个人需要在社会中才能够得到保护,个人自由通过社会有机整体和秩序而实现和保障。在现代法治社会,我们不能单一地树立个人本位或社会本位,我们不能简单地选择绝对的个人自由优先或秩序优先,不能简单地崇尚自由高于秩序或秩序高于自由,应该在个体与社会、自由与秩序之间形成均衡、平衡、协调,依据制度化的机制既保护和促进人的自由,又保障和推动社会的秩序化,使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相得益彰,形成互助、互惠、互利。法治是良法之治,是善治,就是要在自由与秩序、自由与自由、秩序与秩序之间形成良性的关系,保护人的自由、生命、人格、尊严。

在法律上,自由与秩序也存在一定形态的冲突,形成了自由与秩序的二律背反。在立法上,不同的法存在自由与秩序之间的价值取向的差别。一般而言,公法,如行政法、刑法,倾向于秩序,维护社会的有序化、结构化;私法,如民商法,以自由为取向,注重个体的自由。在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规则上,自由与秩序的取向又呈现为复杂的情况,自由与秩序可能分离,也可能融为一体。在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各个环节,因其自身的复杂性,因与社会生活动态的关联性,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更为多重,自由与秩序取向的选择、平衡与促进也更为具体,执法者执法和护法更为艰难。比如,在发生地震、洪水、瘟疫等各种灾害时,在发生社会动乱时,人的自由就得限制。比如,当一个人的言论自由、示威自由被滥用时候,就会导致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导致个人与社会利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害社会与国家的安全,就得限制和干预人的自由。比如,当秩序成为压制人的自由的工具,成为暴政、独裁、专制的武器时,应当允许人们以自由予以对抗,保护自我生命和利益。因此,我们应当建构人本化、理性化的法律制度,以人为本,形成正当的秩序,充分地保障公民的自由、人权。

关键词:

秩序 社会秩序 法律秩序 自由

思考题:

1.怎样理解秩序的法理内涵?

2.什么是社会秩序?

3.什么是法律秩序?

4.怎样理解法律与秩序的关系?

5.怎样理解法律的秩序功能?

6.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什么?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页。

[2]高其才:《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3][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4][英]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539页。

[5][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6][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任务》(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57页。

[7]《中外法学原著选读》,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616页。

[8][美]塞得曼等:《法律秩序与社会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9][俄]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3~204页。

[10]《中外法学原著选读》,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608页。

[11]同上书,第609页。

[1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2页。另可参照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法律一词在历史上曾经是一种通过运用政治组织社会中的权力来规范人类行为和调整人类关系的体制。”(余履雪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13][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14][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0~331页。

[15][英]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38页。

[17]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1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19][法]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37页。

[20][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69~370页。

[21]敦道晖:《法理学讲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