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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4.3.5 五、法律防范与消解科技的负面效应

五、法律防范与消解科技的负面效应

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能够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给社会带来经济的繁荣、物质的富足,也会给社会带来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产生“科技异化”现象,即由于科学技术的失控、滥用引发种种社会公害,如环境污染、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自然资源日益枯竭等。科技本身是无罪的,关键在于掌握和使用科技的人。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便可能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社会危害。日本上空原子弹的爆炸声一直都是人类和平的警钟。科学技术的副作用要靠人类改变自己的科学技术观和科技本身的进步来消除,但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防范和抑制。

1.有些科技成果的应用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后果,对此,应当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预先对应用范围与性质做出规定,来预防其可能带来的各种危害。如一些国家制定信息技术法对信息技术研究开发中涉及的各种关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中的各种关系、信息市场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信息网络上涉及的各种关系加以规范和调整,以预防信息技术使用中出现的各种负面效应。

2.从法律角度改变衡量科学技术责任标准,推动公众参与技术决策,以警惕、预防科学技术的负效应。如美国法律界对产品责任的看法,已从依据合同严格限制制造商责任理论,转为过失赔偿理论,再发展到当前的严格的赔偿责任理论。

3.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带给人类福利的同时,也为各种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手段。如网络技术为人们获取和传播信息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手段,但网络犯罪则可能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有人利用它从事窃取、出卖国家机密,参与赌博、洗钱,宣传色情、暴力,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等犯罪活动。对此,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如美国司法机关曾依据1986年通过的有关制裁计算机欺诈和滥用行为的法律条文对“莫里斯病毒”的制造者判处3年徒刑。

但是过多的法律干预也会给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为不同法庭不同时候的判决往往会在评价技术证据时产生前后不一致的结果,导致科研技术人员无所适从的局面,同时法律审查也可能会损害专业管理机构的声誉。而且科学技术有它们内在的逻辑,有它们有效的、起支配作用的独立体系,它们的运转与法律的关系并不是非常密切。因此,法律应该同情那些埋头实验室,全心全意地探索科学的真谛的科学家们,不应过多地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