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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3.4.4 四、法律原则的形式与适用

四、法律原则的形式与适用

大多数法律原则不直接设立权利与义务,而往往是一个陈述性命题,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等。同时,法律原则的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通观各国法律,其基本原则的表现形式大致有如下几种:

(1)序言。不少法律,特别是宪法,大多是有序言的。一般讲,序言里往往表述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至少确认了如下基本法律原则: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②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③民族平等原则;④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因此,凡确认法律原则的宪法序言和基本法律的序言,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法律原则专章、专条。有些法律,特别是宪法,设专章来规定法律原则;有的设专节或专条来规定,如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其总则中便有第3条、第4条直到第8条,直接规定原则。

有些公理性原则,虽然没有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但只要它没有否定性的表示,就意味着它是确认的。如“法无溯及力”原则,只要该法没有否定,就标志着它接受这一公理;用不着再在条文中明示。

(3)修正案与附则。有些新法律原则,往往通过修正案如宪法修正案来确定,也有些具体原则通过附则来加以规定。

至于法律原则能否直接适用,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任何法律原则如果不能加以适用,就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当然,由于法律原则表述极为精炼、简明,具有高度的学理性,因此,在实践中有一定难度,不易掌握。所以,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往往需要同时适用体现该原则的法律规则。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有时亦可直接适用。如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便是,在显失公平的案件中,便可以按“平等”原则直接判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无效。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出现直接适用法律原则的裁决。事实证明:法律原则不仅有适用价值,而且对适用法律有指导意义,有利于严格依法办事。

但是无限制地适用原则必然会对法的确定性构成一定的威胁,从而背离法的目的,我国学者将适用法律原则标准限制在如下范围之内:

第一,存在法律规则时,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即适用法律原则是例外。此种适用要求被称为“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或者也被称为“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17]第二,规则缺位时,法官可以选择适用原则,此时的原则作用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第三,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第四,严格说明理由。当规则缺位或排斥规则而优先适用法律原则时,法律适用者有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如果提出的理由与适用相关规则比较,其分量相当甚至更弱,[18]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