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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4.4.4 四、自由对秩序的功能

四、自由对秩序的功能

人的自由,无论是意志自由,还是思想自由,或者是行动自由,对于人自身和社会而言都具有最高的价值,自由是人的生命,也是社会的生命。在社会中,人的自由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发展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一)保护功能

自由是人的本性,人的自由是自我生存和追求的基石,也是社会合作、竞争和秩序的润滑剂。人是理性的动物,具有博弈的心性,为了自我利益和自由的实现,会选择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结构,在既定的有序结构中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最优化,不能也不应该放任自己、随心所欲地突破社会的框架和结构,肆意地追求自我利益,成为逐利的动物。随心所欲、恣意、胡作非为,不是真正的自由,也必将导致社会关系和结构的破坏,使社会陷入混乱和动乱之中,反而导致人的真正自由的损害和丧失。因此,遵守法律,维护秩序,是自由的重要前提;追求自由必然也必须保护和促进社会的有序化。

(二)调节功能

社会是多重的,社会秩序也是多层次的多方面的。社会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文化秩序、生活秩序、法律秩序等交互一体,局部的、区域的、整体的秩序之间形成了张力,个体、群体、社会整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个体、群体、利益、关系、结构错综而成一个复合的体系。社会及其秩序的调整和协调依靠众多的因素而得以进行和实现,其中人及其自由是最为基础的质素。正是众多社会成员追求自由的实际行为推动了社会及其秩序的动态和谐,形成了人的生存和生活的有序基础。现代法治社会正是以人的自由、人权和尊严为价值取向,以保障自由为己任,诉诸法律而建设、维护和发展制度化的秩序架构和体系。

(三)变革功能

秩序既可能是以自由为内在基础的,也可能是损害人权的;既可以维护自由、民主、平等、正义的,也有可能成为专制的工具,摧毁人的自由、生命和尊严的。社会以人为本,秩序以自由为内核,秩序必须是自由的,才是良性的,正当的,有益的。人的自由精神、自由理念、自由价值、自由需要、自由意愿是引导社会改革、发展的观念基础,是推进社会秩序变革、进化、完善的软性因素。千百年来,正是自由观的发展,人们实际的自由思想和自由行动,才改变了社会及其秩序。人因自由而生存,社会因自由而发展,秩序因自由而变革、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