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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3.1.4 四、法学基本方法

四、法学基本方法

与其他科学不同,法学毕竟是一门独立而独特的科学,不能囿于社会科学的一般方法论来研究与适用法律,而是要在总方法的指导下,将各种科学方法融入法学之中,形成法学的基本方法。根据不同的标准或者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学方法作各种分类。例如,以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立法的方法(如法律移植的方法、法律的社会调查方法、法律的整理和编纂的方法)、司法的方法(如法律推理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庭辩论方法)以及从事法律研究与教育的方法。[10]以法学流派为标准,可以分为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我们认为,对基本方法进行分类,应当从法学研究对象本身出发。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和法律现象,法被区分为“应然法”与“实然法”,“国家法”(实在法)和“民间法”。法是一个价值共同体,从应然法上看,价值分析法是法学的一个基本方法;法更是一个规范共同体,从实然法上看,规范分析法是法学的另一个基本方法;法还是一个社会的存在体,要在社会中寻找法的源头活水,从“社会法”上看,社会实证分析法是法学的又一个基本方法。

(一)价值分析法

价值分析法是指对法律规范与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与价值筛选,以抛弃恶法,寻求良法,并获得合乎理性的法律结论的法学方法。价值分析法主要是从应然法的视角对法律价值作出判断。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表达的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价值判断的主体是人,人是法律产生作用和具有价值的前提和基础;价值判断的客体是法律规范和法律现象,在价值判断的过程中,法律规范成为满足主体需要的载体,对法律规范的价值评价,可以得出价值优劣与否和价值是否冲突的结论,有利于改进与完善立法,为法律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而对法律现象的价值判断,是评价某种事物、行为或状态的是非、好坏、正义与非正义的前提,为进行法律判断准备社会道德基础。法律价值判断的标准是需求与满足之间的关联性,当人的需求借助于法律得以满足时,我们就认定为该法律是有价值的。否则,便没有价值或价值不大。西方法学历史上分析法学与自然法学之争的焦点之一在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而其实质就在于是否承认价值分析,即是否要对法律进行道德价值上的评价。

法律与利益关系的分析实质上就是一种价值分析,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学说看来,价值分析的依据与标准是各不相同的,自由主义法学以个人权利与个人的自由为最高价值准则来分析与评价法律问题,功利主义法学派以抽象的快乐与痛苦的计算为标准进行价值分析,提出所谓“趋乐避苦”说,社会学法学派以社会利益而非个人或公共利益作为法律价值的最重要依据。当代中国的法律与以往一切历史类型的法律存在本质的不同,奉行人民民主的法治原则,人民利益、人民意志与以人为本成为法律价值分析的基本依据与最终归宿。

法律价值分析是解决法律规范的冲突与法律纠纷的基本出发点。当法律规范之间出现了不一致甚至根本矛盾时,执法与司法实践就会无所适从。此时,需要从法律规范的立法初衷与价值精神、价值目标中去探寻法律的真谛与要义,准确地把握立法的本质特征与演进规律,通过价值比对与价值优选来发现法律,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真正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法律规范。

(二)社会实证分析法

作为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社会实证分析法是从现实社会、社会历史文化及其比较的视角出发,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与分析来论证、创立与验证理论命题或法律结论的方法。可见,社会实证分析法与规范分析法虽然都被学界归结为是实证分析法,但它们具有明显的不同,首先,在分析的方法上,社会实证法主要是借用社会学、人类文化学等社会、文化与历史分析法来研究法律问题,而规范分析法主要是采用规范文本分析如教义学、逻辑学的方法来进行分析与研究。其次,在分析的对象上,社会实证法不仅要研究法律规范,更要研究规范的社会基础以及与规范有关的各种社会现象。而规范分析法主要局限于法律规范的文本、条文或文字意义本身。当然,其共同性也是十分明显的,都离不开法律规范以及实证分析,它们存在着相互交叉与重叠之处。但为了详尽地阐释法律方法,在此对两者分开论述。这里主要阐述社会调查法、社会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

1.社会调查法

社会调查法是为了解决法律问题,通过到社会实际生活中进行观察、调查或实验而采集真实数据与相关信息、并通过分析与加工数据及相关信息来验证与提出法律结论或命题的方法。在具体方法上包括普遍调查、个案调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四种,在操作技术上可采用观察、实验、问卷调查和人物访谈等手段。社会调查法的核心任务在于发现与求证经验事实,即可以通过实践来感知、观察与认识的客观物质实在。所以,该方法是将问题还原到客观物质世界进行观察与考量,强调的是感性知识与经验验证而非本质与意义上的追问,关注法律的实然命题而非应然命题。其基本依据在于:法律理论的真理性是可检验或验证的,即或可证实,或可证伪;而实践是法律真理的发源地,也是检验法律真理的唯一标准,因此,必须回归现实社会去研究与分析法律问题。在程序上,社会调查法包括:从问题出发,进行各种理论预设,设计调查方式进行实地观察、调查以获取第一手资料,然后运用工具整理、统计、分析资料,提炼规律性内容和结论,用以解释命题、分析现象或提出方案。社会调查法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统一,其中,定性分析法是对法律规范与法律现象的本质、特征、存在形态、发展趋势等进行的分析,不是对具体统计结论或数据的直接分析与处理,也不追求精确的结果,而是一种探索性、预测性与诊断性的分析,主要是指典型调查与访谈法。定量分析法是对法律规范与法律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的方法。各种普查、抽查就是定量分析的具体方式。在对法律进行定量分析时,掌握分析的标准与尺度十分必要,它主要包括时间、地域、主体、客体等。究竟是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样本,还是以客体即法律事物与现象为尺度,或是以其存在的时间、空间上的样态与走势为分析目标,是定性分析中的常见问题。

2.社会历史分析法

亦即历史分析法或社会历史考察法,是对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历史背景及其演进进行分析的方法。法律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密不可分。我们不仅要了解今天的现实社会,还应了解过往的社会。对法律进行社会历史上的分析是认识与把握法律科学的规律性的基本方法。社会历史考察法是指通过对法律规范与现象的起源与流变进行纵向考察,探寻其历史渊源、演进特征、变化规律与未来走势的方法。如果说社会调查法是对法律与社会的直接经验观察与直接实践,那么,社会历史考察法则是通过已有的历史文献资料对法律与社会进行的间接的经验观察与间接实践。但无论如何,两者都是基于社会的观察的结果,只不过前者的经验来自于自身,后者源于他人尤其是前人。历史分析不仅应立足于法律规范与现象在历史上的存在形态与演进过程,还要关注其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与社会基础。全面地占有历史文献和科学地分析历史文献是历史分析法的要害所在。因为文献往往是零散、多维、多视角甚至可能是片面的、有错漏的,以客观科学的精神和严谨规范的态度对待历史文献本身,是历史方法的第一要义,而对获取的历史文献进行社会背景的分析则是历史方法的更高层次要求。例如从刑罚制度经历了从古代的酷刑到近现代逐步废除肉刑,再到目前的轻刑化趋向的演进过程,不仅要分析这一趋势,更要看清其内外在历史原因与体现的法律理念。

3.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或法律现象进行比对、对照从而发现其相同点与不同点,并探寻其内外在原因的分析方法。比较的前提是不同法律的存在,如果只有同一性而无差异,就无所谓比较了。而无论是法律制度上的不同,还是与法律相关的法律现象的不同,都是以社会的本质属性或量上的差异为基准来识别的。所以,为了分析的便利,我们姑且将比较分析法划归社会实证分析法。当然,法律上的比较总是以规范为依托的,从纯粹规范的意义上看,它又可归为规范分析法。但它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学意义而非纯粹逻辑规范意义上的方法。比较的最常见类型是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下的法律比较和相同社会性质下不同法系或法律模式的比较。法律比较分为三个环节:一是选择可供比较的不同制度背景下的法律规范与现象,这些比较的对象应当是围绕待证事实或问题的同一类型的问题,如辩护制度的比较、陪审制度的比较,而不能对辩护制度与陪审制度进行比较。二是比较不同对象之间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究竟有哪些,以及这两者之间究竟何者更多。三是原因分析,即探寻导致异同的社会历史、政治、经济与法律根源,为法律论证提供可信的论据。

(三)规范分析法

在这里,规范分析法特指对法律问题从实在法的结构、文义与实践而非社会的价值的视角进行分析的方法,它仅仅是对法律是什么进行客观的事实上的分析而完全抛开人的主观认知与价值判断。其基本要求在于:第一,权威机关创制与认可的法律规范是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对象与依据,离开了实在法,规范分析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第二,任何附加在法律规范之上的社会的政治的道德的因素都是先验的而非经验性的,因而都不能成为规范分析法的对象。第三,规范分析与道德善恶并非绝对无关,如它并不否认对公平的追求。但是它不是以法律价值为标准来判断善恶,而是凭借实在法的技术手段与规则技巧来完成这一使命。第四,规范分析法建立在由语言文字所连接而成的实在法律规范之上,主要体现为对法律进行语义学、诠释学、逻辑学的分析。

首先,语义分析法是指对法律规范的概念与语词在语义、语境与语法上进行合乎逻辑与理性的说明与阐释。其中的语义主要指语言文字的含义,语义分析即是所谓的望文生义;语法即语句的逻辑构造与组成元素及其关联性,对法律规范的语法分析是准确理解法律文义的必备条件;语境是某一语词所依存的内部场景与外部时空背景,主要包括某一规范所处的部门法以及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与法律文本中的其他条款的关联性、与本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规范以外的相关社会规范的关联性。可见,语义分析不是孤立地注释法条的文字含义,而是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的文本解释。法律解释与语义分析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法律解释不仅要进行语义解释即文义解释,还包括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价值解释等,所以,法律解释不仅限于规范分析,还包括价值分析、社会分析等。因此,法律解释是一种综合性的方法,而不能等同于规范分析、价值分析或社会实证分析方法。而且,法律解释不仅是一种方法论,更是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如立法机关对立法进行的立法解释、司法机关进行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解释都属于创制法律规范与实施法律规范的实践活动,具有本体论和实践论意义,而不仅仅属于方法论的范畴。基于这一分析,我们认为,不应简单地将法律解释归属于某一类具体的法学方法。实际上,法律解释是一种综合运用不同方法的复合方法。所以,本书将设专章探讨法律解释问题。

其次,在法学方法论中,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具体的规范分析方法,是对已有的判决进行研究与分析,用以佐证某一命题或为案件裁判提供法律依据或参考的法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首先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方法,自从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形成以后,判例被赋予法律效力,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成为司法裁判的法律依据。判例分析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的必用方法。即使在大陆法系,判例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判例对司法实践的参考意义也是不容忽视的。当代中国,虽然没有判例法,但重大案件的审判结论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案例分析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正式确立。同时,案例分析法在法学研究中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通过案例分析,可以验证某一理论命题或修正某个结论;通过对案例的跟踪考察和大范围、大跨度的分析,可以发现法律问题、科学地预测法律规范与司法发展的规律、提出新的法学理论。

再次,法典汇纂即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方法,前者是对法律规范按照法律的本质特征、调整对象与方法进行分类,将同一部门法的不同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地整理、修改、补充而形成一个完善的整体,是一种立法活动。后者是按照颁布年代、性质等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汇编在一起的活动,它不改变现有法律的性质,不属于立法。这是法律系统化的形式,也是研究与应用法律规范的一种方法。法典汇纂是大陆法系常用的法学方法,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民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部分,将当时著名法学家的言论汇编成册,作为有效的法律渊源。这种编纂方法在德国得到充分发展,形成“潘查克顿学派”。该学派的最大贡献就是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法典中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体系结构。具体来说,在总则中确立主体、行为、客体制度,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每种具体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当总则中确立主体、行为、客体的原则与分则中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时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其具体应用就是五编制的民法学体系,这成为编订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基本方法。总之,通过法典汇纂的方法,既有助于在整理、比较与分析中,发现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使法学研究直接服务于法治实践,又极大地便利了社会大众和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与应用。

此外,在法学方法中,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方法占据重要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逻辑学的引入,是法学从理性思辨到科学实用转变的关键。无论是法律的创制,还是行政执法与司法,都离不开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尽管有的教材将这两种方法从法学方法中区分开来而编排到法律技术方法之中,但是,为了对与法律有关的方法进行较为系统地探讨,我们对此一并予以列出,并对这两种方法进行单独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