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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2.1.4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特征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特征

1.法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治既具有法治的普遍性特征,如强调法律权威,实施依法治理;突出权力制约,反对权力滥用,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坚持人民主权,尊重与保障基本人权等。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中国国情为基础,具有明显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是其他国家没有的。更重要的是,其法治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使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这些特殊性主要有:(1)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为最高原则,要求坚持“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2)反对“三权分立”,实行权力制约。因为“三权分立”不符合中国国情,它与我国的政治体制背道而驰,它的要害是否认一个最高权力,否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中国当然不能搞三权分立;但中国强调权力制约,中国有一套完整的权力制约体系。(3)强调中国国情,突出中国特色,坚持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重视国家稳定,强调社会的和谐,要求公平正义,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法治的政治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凡法治国家都明显地体现政治性,法治是为政治服务的,资本主义法治维护的是垄断资本家的统治,社会主义法治坚持的是人民的政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执法为民,要求社会公平正义,从而能够把法治的政治性与法治的人民性有机地统一起来。执法为民就是要求所有的执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尊重与保障人权,始终以人为本。

3.法治的科学性与开放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它不仅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即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及中国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而且还从国情出发,坚持“古为今用”、“外为中用”原则,合理借鉴中国古代和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性是毋庸置疑的。至于它的开放性,更是十分明显,因为吸收中外法律文明中的精华,合理借鉴中外法治建设的有用的经验,吸收了一切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因素,并且能自觉地将法治的开放性与科学性有机结合起来,以法治的开放性促进法治的科学性,更以法治的科学性带动法治的开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