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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1.3.4 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主要内容

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主要内容

从严格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应该从1848年算起,后经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创新,现已形成严谨的科学体系,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其基本原理主要有: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合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精华,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法对经济基础的重大反作用。这就从根本上划清了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剥削阶级法学的界限,开辟了不断探索法的精神、创新法律制度的正确道路。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坚持经济分析和阶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范式,认为任何国家与法都具有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法律具有两重性,既具有主观性,更具有客观性。我们要反对单纯的“主观意志性”,又要否认法的超阶级性。

3.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历来重视人在法律中的特殊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是法律的逻辑起点,主张“法律为人而存在”。认为人是法律的主体,也是法律的目的,并指出人始终是任何法律关系的关键,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标准。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强调国家与法的两种职能,即法的政治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坚持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法的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但其政治职能必须以社会职能为基础。

5.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原理,促进各种社会现象形成有机统一,共同为国家与社会,特别是为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务。这一原理实质上是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反复强调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理论渊源,也是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宗教关系的重要依据。

6.马克思主义法学中还有一些基本原理,如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关于法律权威的论述,关于民主与法制相互关系的论述以及关于部门法的种种论述,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来源。

总之,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革命与建设中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创新是其品格。它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是以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为前提与条件;它的每个重大成就,都是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理论的升华,始终体现时代精神和人民的愿望;它在前进道路上的每个重大事件,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重要契机。因此,我们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单纯是对马克思、恩格斯这样的世纪伟人的赞美,重要的是与中国实践紧密结合,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