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学
1.1.1.1.4 四、法理学的课程体系

四、法理学的课程体系

法理学的体系是指它应包括哪些部分,这个问题历来就没有形成共识,也不能只是一个模式。一般说来,法理学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法的产生、发展的原因及其规律;(2)法是什么?是否既包“应然”,也含“实然”?都要有个明确的回答;(3)法的运行,其中当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4)法的范畴;(5)法的价值;(6)法律作为一种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联。当然,还可以对其他方面,特别是要对法治实践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予以科学的阐释与回答。针对上述内容,各校在编写法理学教材时各具特色,中外的教材也差别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基本上没有法理学教材,用的是前苏联编写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直到改革开放时期才出现中国特色的法理学教材。在编写上起初是“纵向”,即以社会发展史为主线,对各种社会形态的法律进行分析,重点是阐释社会主义法律。后来,便演变为“横向”的方式,即主要是讲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与区别,并重点论证社会主义法律。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理学教材步步深化,向法的本体深化,进一步揭示和论证了法本身的基本问题,特别是重点突出了社会主义法的中国特色。21世纪以来,法理学开始关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现实问题,特别是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建设工程启动以来,作为第一批的几本重点教材之一的《法理学》,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为主线,以回答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大现实问题为重点,全面论证法理学中的基本问题。

本教材以中央统一编写的《法理学》为蓝本,并结合武汉大学在法理学教科书编写上的传统,确定了教材体系。它包括:一、导论,主要阐释法理学的概念、发展历史、法学研究与实践方法。二、本体论,主要回答法的本体中的重大问题,如法的本质、本原和要素。三、发展论,主要揭示法律产生演进的规律以及法律发展的路径问题。四、范畴论,主要阐述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如人治与法治、权利与义务等的科学内涵。五、运行论,主要分析法的创制与适用,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六、价值论,主要是阐释和论证有关法的价值与作用,如法与人权、法与正义、法与自由平等、法与公平、效益等。七、关联论,主要解析法与政策、宗教、道德、科技等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