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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1.2.4 四、权利与义务的对立一致

四、权利与义务的对立一致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法学界曾经出现过权利和义务在价值地位上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现代法律究竟是“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应该说,从现代社会彰显的法律价值而言,权利本位应该更有说服力;而从法律的操作实践来说,凸显义务重要性也很有启发。事实上,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从整体上看,权利和义务作为行为的尺度共同执行着阶级统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二者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权利和义务在职能上又有一定的分工,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方向和范围有所不同。因此,权利本位论和义务重心论大大地促进了人们对于权利和义务关系认识的深入。我们认为,从人本法律观来看,人是法律的目的和根本,但这里的“人”应当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人,即在人的解放和发展过程中,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或仅负担义务,或权利多于义务或义务多于权利,实际上,法律所规范的主体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或缺、对立统一的。所谓对立,是指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各有不同的含义和质的规定性;所谓统一,是指两者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同时,权利与义务本身在功能上还是互补关系,权利指向的自由和义务指向的秩序都是法的价值。所以,在尊崇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里,权利和义务在价值具有一致性,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平等,社会和谐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