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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5.4.4 四、法律促进时间维度的和谐

四、法律促进时间维度的和谐

法律通过倡导代际公平、推行可持续发展实现上代人与下代人、现代人与未来人之间的和谐。时间与空间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法律对代际公平的实现正是由物质运动形式的这一双重性决定的。法律以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是,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受制于外部的客观物质世界的。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与人的和谐的前提,代际公平是代内公平的延伸。和谐发展必须是可持续的发展。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应当随之从静态转变为动态,从人际拓展到域际、人与物之间的流动的正义。科学的法律观必定是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观。

所谓可持续发展,最有代表意义的是由Gro Harlem Brundtland提出的联合国的官方定义,认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45]法律的“绿化”以对“生态人”的构建为起点。科学的法律发展观,将人置于与自然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之中,实现人的“生态化”、“绿化”。生态人是指无论人的生产方式与生产过程,还是发展结果都应在不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完整的前提下展开与获取。生态人不是要求人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而是主张在人类改造自然时应克服过度攫取自然资源、不计生态成本、导致生态危机最终惩罚人自身的恶性循环现象,做到法律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同步性。生态人的主体依然是人,只是强调人不仅是一个个体的社会的政治的主体,还是与自然环境友好相处、节约和珍惜资源的绿色主体。将法律的主体定位为生态人,既可以克服人类危害自然导致生态危机的缺陷,又符合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自然的不可逆转的法律关系,从而在人与自然的主客和谐之中实现以人为本的和谐发展。

法律对可持续发展的接纳,看似以和谐限制了当代人的自由,其实不然。相反,它不仅没有减损对自由发展的价值,反而极大地增进了自由与和谐。可持续发展在两大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着人的自由发展,拓展了人的自主性、自觉性及自由度:一方面,法律为自由设定了理性的界限。“法律不应该被看做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46],“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怎样的那种自由,而是在它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为和他的全部财富的那种自由”[47]。从发展自由的角度看,这里的“约束”便是发展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能否达到人与自然及人与人的和谐状态。因为“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48]。正如《里约宣言》所宣称的,可持续发展意味着“人类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后世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可见,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既为人对自然的自由设定了范围与限度,更为代内的人际之间和代际之间不同的主体公平地分享认识与改造自然的自由提供依据与准则,显示了人的价值实现的新指针和新方向。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克服了因片面强调自然与生态权益而陷入到“宇宙中心主义”并进而将人的主体价值全盘消解掉的观点。这一观点仅仅将可持续发展当作为人的义务与责任,而不是人的权利,相反却认为它是自然界的权利,近年提出的诸如动物的权利、自然的权利的观点即是典型反映。在此,人从法律主体退化为法律客体、自然这一客体却变成了主体,人的主体地位被客体所取代,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被无情地否定了。这种观点势必会陷入到“物本主义”的境地而形成为人本主义的对立面。而如果从人权法的视角即以人权看待可持续发展、将可持续发展当作是人的权利而非自然的权利、用人的可持续发展权利作为资源环境以及相关立法的根本价值,则有助于解决以主体去否定客体和以客体去否定主体的法律逻辑混乱。

所以,和谐是以人为本的和谐,不仅要依据法律确认人是一个自然存在物,赋予人以社会和政治上的资格与地位,还要实现人的生态化;不仅要保障人作为一个个体的尊严与权利,还要维护人作为一个社会“政治动物”和大自然的“动物”的集体权利,而不能让经济人与生态人发生割裂。因此之故,法律上的可持续发展赋予和谐的不仅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外部秩序,更是一种有内涵丰富的高质量的和谐,其内核就在于使人的自由与权利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境界。

关键词:

和谐 人本法律观 和谐司法和谐执法

思考题:

1.和谐与法律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2.如何理解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3.和谐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4.和谐执法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5.法律对和谐有哪些作用?

【注释】

[1]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16—18世纪西欧各国哲学:西方古典哲学原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页。

[2]冒从虎、王勤田、张庆荣:《欧洲哲学通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85版,第45页。

[3]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9、23页。

[4]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页。

[5]参见洪涛:《逻各斯与空间——古代希腊政治哲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

[6]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85页。

[8]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427页。

[9]关于凯尔森思想的详细论述请参见[英]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十二章。

[10]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91页。

[11]参见[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237页。

[12]参见[法]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13]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283页。

[14]参见汪习根、王康敏:《论和谐社会的法哲学基础》,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5]《老子》第四十二章。

[16]《墨子》。

[17]《论语·子路》。

[18]《书经》、《国语》。

[19]李龙:《人本法律观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20]李龙:《人本法律观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2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22][奥]凯尔森:《什么是正义》,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61年第8期,第6页。

[23][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2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8页。

[25]“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是我们考察相关的相同性的标准。通俗地说,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是安分止争,物尽其用。物权法的根本任务是解决财产归属和利用问题,与此立法目的相关的因素,就是我们可以比较其异同的方面,其余的因素则可以忽略。因此,在物权法的视野里,就可以把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抽象为利益关系,把多变复杂的人性抽象为理性,把多元的价值追求抽象为利益最大化。经过了这番抽象之后,我们发现了在他们无数的差异性后面的相同点,就是权利能力。”曹刚:《物权法:直面三大伦理问题》,载《中国教育报》2007年4月3日第3版。

[26]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27]征地与补偿的矛盾是世界各国在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共同难题,例如,“9·11”事件的焦点世贸大楼,它的所在地以前是纽约市著名的电子一条街,有着几百家店铺。1962年,纽约市在这里开始了世贸大楼的征地行动,但遭到了几百家店铺业主的反对,政府与业主的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业主们输了。因为大法官最终裁定该地建设的世贸大楼符合公共利益,他们认为,该商业区毗邻华尔街和纽约港,该地段是美国乃至世界经济的象征,世贸大楼的修建将吸引全世界对美国的投资,会给纽约乃至美国带来更大的繁荣,而几百家店铺不能够做到这一点。可见,公共利益需要明晰化,需要一个理由充分的解释,如此方能合理推进城市建设和改造,取得公众最大限度的认同。《以“公共利益”标准审视“钉子户”拆迁》,载《新京报》2007年3月27日。

[28]根据美、德等国在这个领域的宪法实践,有学者提出:第一,“公共利益”是一个不可能在法律上确定的概念,因而我们不要再在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个问题上浪费时间,而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对征收决定的程序(而非实体)控制。第二,补偿标准直接涉及公民(或国家)的财产权,因而应当符合宪法要求而不仅仅是“国家规定”,更不能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合理”等模糊字样。各国经验表明,对征收补偿的宪法要求是相当明确的:必须是根据“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计算出来的“公正补偿”(just compensation)。因此,与其一会儿“国家规定”,一会儿“合理补偿”,不如就直截了当规定为“公正补偿”。张千帆:《“公共利益”与“合理补偿”的宪法解释》,载《南方周末》2005年8月14日。

[29]“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2004年,全国总工会为了支持工人在三资企业建立工会,针对那些不建工会的“钉子户”,采取的措施包括:与当地政府和企业职工上下合作,对不建工会的企业情况建立名单档案;依法通过上级工会派员帮助企业组建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合作,对企业提出异议;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了支持农民工加入工会,发布了《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明确要求“凡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从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不论户籍关系在哪里、用工形式如何、就业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

[30][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71页。

[31]参见汪习根:《和谐司法的十大关系》,载《法制日报》2008年9月28日。

[32]汪习根:《在冲突与和谐之间——对司法权本质的反思》,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

[33]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8页。

[34]参见李龙、汪习根:《宪政规律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35]本部分参见汪习根、王雄文:《论科学的法律发展观》,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3期。

[36]《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第1款。

[37][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38][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39]联合国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前言。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49页。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20页。

[42][美]阿历克斯·英克尔斯:《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页。

[43]即使是西方后现代主义法学也看到了这一问题,并创构出“时间—空间”、“中心—边缘”、“深度—平面”、“整体—碎片”的语词以解构现代法学的话语霸权。

[44]应飞虎:《权利的倾斜性配置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45]WCED(World Commi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Our Common Future,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

[4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76页。

[4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6页。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9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