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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3.2.2.4 四、社会主义法

四、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是人类社会最高类型、也是最后类型的法律,它随着无产阶级政权的诞生而诞生,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意志的反映。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其法律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作为具有共同本质的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相同。当代中国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功能。

(一)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同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相比,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领导阶级,社会主义法首先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的鲜明的阶级性。同时,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基础,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事业还离不开其他的建设者、爱国者,因此社会主义法反映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建设者、爱国者的意志,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的广泛的人民性。可见,社会主义法既具有阶级性,又具有人民性,而且阶级性与人民性是统一的。

2.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作为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毫无疑问具有规范性。这是社会主义法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所共同具有的特征。但是,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因认识上和阶级本质的局限,不可能将规范性与科学性统一起来。社会主义法坚持民主立法,法律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相应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相一致。因此,社会主义法能将规范性与科学性统一起来,当然,这种统一需要经历一个提高与发展的过程。

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在私有制社会,由于剥削阶级掌握生产资料,由于存在剥削与压迫,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权利与义务分离的情况。社会主义法能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广大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从权利义务角度而言,任何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享有一种权利的同时必然承担另一种义务。

4.自觉遵守和强制实施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因此,一般能够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和服从。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文化、人的素质等原因,违法犯罪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国家还必须对法律予以强制实施,对违法犯罪人予以必要的制裁。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社会主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法,与中国社会主义事业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历史过程。

1.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孕育于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中,是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彻底废除旧法和继承革命根据地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第一,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的条件下产生的。在中国无产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通过二十多年的浴血奋战,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此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将分散的意志集中起来,形成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

第二,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革命根据地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武装斗争,建立了革命根据地。为了巩固和发展工农政权,各革命根据地相继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例如,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婚姻法》、《土地法》等;抗日战争期间,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劳动保护条例》、《婚姻条例》等;解放战争时期,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东北各省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等。革命根据地制定的法律法规虽然简单粗略,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不太完备,但它们对巩固和发展根据地政权、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发展生产、维护革命秩序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并成为当代中国法的前身。

第三,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也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彻底废除旧法统,反映了我国革命的特点,反映了我国新生政权的性质,是当代中国法产生的基本特点之一,其积极作用应该肯定。

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

中国社会主义法随着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而发展,具体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是奠基时期。1949年至1956年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奠基时期。这段时间,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的基础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了《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特别是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并依据宪法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基本法律,成为当代中国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此后,又依据宪法制定了一些重要法律法令,如《逮捕拘留条例》、《兵役法》等。此外,《刑法草案》形成多稿,《刑事诉讼法草稿》起草工作也已经完成。到1956年,形成了当代中国法的基本格局,奠定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础。

二是曲折发展时期。1957年至1978年是当代中国法的曲折发展时期。在这22年中,当代中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坎坷的道路,其中有不少挫折。1957年春夏之交开始的“反右”斗争打乱了当代中国法发展的进程,立法没有什么大的进展,重要的基本法的创制严重受阻,几部已有相当基础的重要法典如《刑法》等的制定工作搁浅(1958年)、恢复(20世纪60年代初)、停滞(20世纪60年代中期),使这些法典难以问世,其他法律法规的创制也受到严重影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社会主义法制遭到全面破坏。从1976年,中国开始拨乱反正,法制建设开始恢复,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1978年宪法,删除了1975年宪法的某些错误规定,恢复了1954宪法的部分正确条款,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但是,由于“左”的思想还没有肃清,这时不可能创造出当代中国法发展的新局面。

三是繁荣时期。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公报要求:“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揭开了当代中国法繁荣发展的序幕。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6年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方针,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当代中国法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全国各级各类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涉及经济、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公民民主权利、刑事、民事、行政、劳动、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婚姻家庭、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环境保护、诉讼、对外交往(特别是对外经济交往)等非常广泛的领域,具有现代特征的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厦已初具规模。与此同时,中国在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绩。

人类刚刚跨过21世纪的门槛,面对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浪潮,只要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从中国实际出发,加强与国际接轨,中国社会主义法就必定更加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