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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3.4.3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有着丰富的内容,对它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按原则指引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基本原则、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按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宪法原则、民法原则、刑法原则、诉讼原则等。

按照法律原则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两大类。这里讲的政策性原则,包括国家政策,也包括执政党的政策,并明确地体现在法律之中。因此,所谓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必须达到的政治目标或社会主义国家中执政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一般是指关于社会发展和政治、经济、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重要问题的决策。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与改善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均属于政策性原则。这类原则的特点如下:(1)具有号召性;(2)比较概括;(3)有时代特色和民族特色。因此,政策性法律原则与法的本质相联系,与国家性质有关。

公理性原则,是法律原则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说作为法律原则中重要方面的政策性原则有时随着国家的发展变化和执政党的变化而有所变化的话,那么作为其另一方面的公理性原则往往是变化不大的。它又分为两类:一般公理性原则和法律公理性原则,前者是指人类一般公理在法律中的确认,如一天为24小时等;后者特指现代法律公认的准则,各国大多类似。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罪不能两罚”、“一案不能两诉”等。这两类公理性原则都无须加以证明便认定其为正确的。当然,这种分类,只能说是国内多数学者的看法。它既不同于哈特把法仅仅看成是规则的总和的观点,也不完全同于德沃金关于法律包括规则与原则的看法,因为我们认为德沃金提出法律除规则外还有原则的观点是个巨大的发现,但他把原则与政策并列起来有些欠妥。事实上,政策本身也是一项原则,这是它被国家法律确认之后的必然结果,这时的政策已经成为一项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特别是那些基本原则,体现法的价值和精神,是国家法律活动的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决定法的统一性与稳定性,是一个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准则,在法治国家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