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学
1.6.4.4.3 三、秩序对自由的功能

三、秩序对自由的功能

社会以秩序为基石。秩序对于人类社会生活而言是基础性的,它以有序、安全、稳定、和谐等为形态,为人的自由及其实现创造了基本的条件,奠定了有序化的前提。秩序对于人的自由享有和实现具有重大的积极功能,也存在着消极性的作用。

(一)防范功能

秩序对于社会的根本意义就在于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消除混乱,维护安全,从而避免社会无序、失序。社会一旦陷入无序,导致混乱,人及其自由必然无所适从,根本没有办法得到真正的享有和实现。不论是结构无序,还是人际关系的无序,或者行为的无序,也不论局部的或区域的无序,还是整体的无序,必将导致社会的混乱,甚至整体的崩溃,对于人们自由的冲击是极为严重的。社会秩序是有助于社会关系的维护和调整,防范人的自由的落空、无着和失范,防范和调控社会所有成员相互之间的对立、碰撞和冲突,化解自由的矛盾和纠纷。

(二)预测功能

有序的社会生活,形成了高度结构性、稳定性、均衡性的社会关系体系,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有其内在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社会秩序的存在,导致人们行为具有一定的一致性、相似性、重复性、连续性,人们做什么样的行为,这样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对自我和他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都是可以预测的。由此社会的有序使人们对自我及他人行为能够进行预测、选择、安排,时时处处知晓自己及他人行为的范围、边界和后果,从而作出一定的选择、计划和安排,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机制,充分地追求和实现自己的自由。

(三)保障功能

社会秩序具有保护和协调人们自由的巨大功能。有序的社会生活依托一定的社会规范,形成了一定的行为方式及其实现方式,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关系格局,推动人们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在社会所许可的范围内追求、维护和实现自己的自由,将自我自由意志予以现实化,将自我利益欲求、需求予以实在化。

(四)限制功能

英国思想家密尔认为,社会自由就是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社会存在着个体和社会这两个基本的向度,相应地具有这两方面的限制:个人自由对于社会的范围及限度,社会所能干预个人自由的范围及其界限,不管哪一方面,都涉及限制个人自由的问题。就社会有机整体而言,如前所述,可以为了公共秩序、公共福利、公共利益而限制人的自由,也可以为了个体的自我利益而限制人的自由,还可以防止自由的冲突、滥用、误用而限制人的自由。由此,在社会中,当面临个人与个人、个体与群体、个体与社会、群体与群体、群体与社会之间自由与利益的冲突时,必须限制某些自由,防止整个社会的动乱、崩溃和无序。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人的自由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更好更有利地维护和促进自由。

(五)消极作用

社会秩序具有两面性,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也有其自身的保守性、僵化性,存在着一定的惰性。这种保守性、僵化性对于社会成员的自由、权利和利益会起着阻碍、破坏、干预等方面的消极作用,导致人的自由的丧失和损害。更为可怕的是,如果一个社会是集权的、暴政的,社会秩序就成为专制、独裁的帮凶,成为奴役的工具,成为摧毁人的自由和生命的利器。这是社会秩序作为双刃剑所具有的负面的消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