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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2.3.3 三、市场经济与法律体系的形成

三、市场经济与法律体系的形成

市场经济是与计划经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是一种经济机制或经济体制,说到底意味着一种经济制度,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和基础作用的经济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人类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结果。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它与法律的关系更为紧密,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可以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得到说明。

市场经济的形成历经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11世纪以来,西欧各国完成封建化过程伊始,窒息多年的商品经济开始活跃,没落数百年的城市也随之复苏。航海事业的发达,同东方贸易的加快与繁荣以及政治、文化上的需要,使“罗马法复兴”成为欧洲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罗马法复兴”是以世界最早创办的大学意大利波伦那大学为基地的。该校11世纪开办时,只有一个系,那就是法律系,该系的教授们,对“国法大全”作了认真的注释,使罗马法复兴“成为一个浪潮,席卷整个欧洲,后来人们称他们为注释法学派”。几乎在法学派别形成的同时,欧洲法典化的进程也就开始了。罗马法复兴特别是欧洲法典化的进程绝不是偶然的,归根到底是欧洲市场经济形成的必然要求。1492年哥伦布对新大陆的发现,使本来已经有了发展的航海业得到了新的发展,大大促进海上贸易的兴旺,意大利海商法也就随之产生了。在法国路易十四统治时期,科尔贝尔(Colbert)多次提出编纂法律的建议,1667年出台了民事诉讼法,1670年颁布了刑事诉讼法,1673年制定了商法; 1668—1751年大法官阿格索负责将已生效的三部法规和有关遗嘱、继承等编纂成法典。随着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法国制定了其历史上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在此之前,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已正式颁布。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深入,当然更是近代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完善,拿破仑担任法国第一执政后,于1800年8月任命了一个四人委员会,负责起草《法国民法典》,并于1804年经国会通过生效。这部被恩格斯称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与其说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还不如说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该法典庞大的体系,众多的条文,始终围绕并服务于一个中心——市场经济。全文2281条,洋洋数十万言,可以用三个原则加以概括:所有权无限制使用、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原则。一句话,它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规律,代表和体现了近代法的权利本位。如果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奠定了近代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那么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则是这种经济体制的法律保障。

继《法国民法典》之后,法国相继颁布了《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和1793年的法国宪法,形成了法律史上的所谓“六法”,再经过德国及日本的效仿,就成为了旧中国《六法全书》的渊源。应该说,这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法律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成为近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世纪至20世纪初,近代市场经济被现代市场经济所取代,凯恩斯的《货币通论》代表了当时的经济思潮,“国家干预代替了自由放任”。与此相适应,法律本位也发生了变化,即由“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法律社会化成为了西方法律发展的主流。《拿破仑民法典》的三大原则,有了新的内容,即所有权有限制使用、契约自由限制和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并用。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实行“新政”时,正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采取“宏观调控”和社会法学派的法学理论,缓解了美国严重的经济危机。正是在这个时代,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相互靠拢,各国加强了立法活动,特别是社会立法形成了高潮,一个更庞大的法律体系业已形成。

从上述历史回顾中,至少可以得出如下三点结论:第一,法律的发展及程度直接受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制约,市场经济愈发展,法律就愈兴旺并逐步形成体系。第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促进和保障,没有法律的这个促进和保障功能,其发展是不可能的,即使有所发展也必然是缓慢的。第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法律的功能进一步拓展、覆盖面越来越大,法律权威越来越大。事实上,在当今世界,法律已遍及国家生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各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