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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2.2.3 三、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三、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既是唯物的,也是辩证的。它在强调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法对经济基础的巨大的能动作用。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但是他们又是相互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6]法具有服务于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即我们通常所讲的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对这个问题是极为重视的。西方法学也有不少学者对这一点予以各种形式的认同,且不论经济分析法学派在这方面的独特研究,就是像博登海默这样各法学派相互融合的法学家,也对法的作用(包括对经济的作用)予以明确地肯定,他说:“人往往有创造性和惰性两种倾向,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力手段。”[7]这里无疑包括刺激人们创造财富、发展经济的潜在含义。当然,我们讲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涉及的内容更为丰富。

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两大方面:

一方面是法对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起确认、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这里所讲的确认就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一定的经济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确定下来,使之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树立起权威,从而引导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朝着有利于掌握政权的阶级所要求的方面发展。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对人权的保护等,都是通过修改宪法,并以宪法规范的形式来实现引导。这是法律所特有的作用方式,专指法律规范为人们提供三种行为模式(即“可为”、“应为”、“非为”),使人们的行为有个明确的方向。促进,包含的内容较多,既有对新经济关系的巩固作用,又有对新经济关系发展的推动作用,更有对新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的设计与运行措施。如资本主义近代市场经济的确立与运用,与《拿破仑民法典》(即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促进作用直接联系在一起。该法典三大原则的规定(即契约自由、绝对所有权、过错责任)影响深远。至于保障作用则更为明显,如资本主义宪法确立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社会主义宪法确立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把法律对经济的保障作用,提升到更理性的高度,对凡是破坏它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的行为,都确定为犯罪并予以严厉的制裁。此外,法的这个作用还体现在对经济体制的维护上。如封建制法以义务为本位、公开确认等级特权,其目的之一在于维护封建生产关系与自然经济体制;资本主义法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作为宪法的首要原则,其目的则在于维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目的也在于引导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另一方面是法律对与其矛盾的或不相适应的旧的经济基础的改造或摧毁作用。一般讲,当一个社会形态被另一个社会形态代替时,与新法相对立的旧经济关系,虽然受极大的削弱,退出了统治地位,但往往暂时保留下来(也有在革命时直接被摧毁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维护新政权利益的法,一旦旧经济关系起破坏作用时,则立即予以摧毁。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对封建经济关系采取比较缓和的手段,对其不合理的部分采取逐步改良的办法,使旧的经济基础能够符合资产阶级的需要。对于旧经济关系究竟采取什么手段、法律应该如何规定,需要根据具体的国情而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一定要结合实际、要适应客观社会的需要,既不能盲目冒进,也不能过于保守。

法律对经济基础以及通过经济基础对社会生产力发挥的作用,就其后果与性质来看,无非两大类:一是进步作用,即当法律维护并促进的经济关系是先进的,则法的作用无疑是进步的;反之,则是消极的、乃至起反动的作用。因此,一个国家在运用法律确认、引导、促进和保障经济关系时,首先必须对该经济关系有个明确的认识和态度,否则效果则是相反的。我国经过长期经济建设经验的总结,终于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认识到了既体现现代文明又有两重性的市场经济时,利用法律对其确认、引导、促进和保障,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其历史意义无疑是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