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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3.3.3 三、形式平等

三、形式平等

当代西方法学家通过对各种正义理论的清理,得出了“形式平等是法律正义基本底线”的重要结论。

为了正“正义”之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区分了六种流行的正义概念:(1)对每个人同等对待的正义;(2)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对待的正义;(3)对每个人根据工作对待的正义;(4)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的正义;(5)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的正义;(6)对每个人根据法定权利对待的正义。[27]

概述了六种正义概念之后,佩雷尔曼还指出了人们对待正义概念的三种态度:第一种是“放任多元”的态度,即认为各种正义概念互不相关各自独立;第二种是“强加统一”的态度,即认为在各种正义概念中可找出一个最具说服力的定义“统一”其他的表述;第三种是“交叠求同”的态度,即在各种不同的正义概念中找到相同的部分,也就是它们共同的思想,从而得出一种形式或者说抽象的正义概念。佩雷尔曼认为,第三种态度才是对正义概念合理分析的正确态度,他本人也是采取这种方法推导出形式正义的结论。他认为,正义就是以同等方式待人,形式正义就是“一种活动原则,根据该原则,凡属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待遇”。

为了实现形式平等,法律正义必须严格恪守程序。在程序正义的理论视野中,法律正义是一种系统自身的程序运作,与内容和目的并无直接关系。在法律正义问题上,完全不存在“为什么”和“是什么”,只存在“如何做”和“怎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