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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2.4.3 三、法对人权的作用

三、法对人权的作用

1.设定人权的边界,确立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

现代社会确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也强调国家公共权力的存在价值与高效运行的必要性,这成为法治的一条公理。由于国家公共权力具有命令性、强制性甚至是膨胀的可能性,所以,在人类社会,对人权最容易进行侵害的力量便是国家公共权力;而由于国家公共权力本身又不可能因此而消灭掉,所以,法治的一个根本任务就是要处理好此二者的关系,首先应在法律规范中划清二者的界限与范围,确立区分权力与权利的基本法律原则并具体化为法律规则;同时,从法律技术的角度而言,应当选择权利行使与权力运行的较合理的法律方式,从而固化二者界限。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发现了一些方法,如美国“联邦权利列举,各州权利保留”的剩余权利原则,还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范围,法不禁止的均属公民自由权利的范围,此所谓“法不禁止即自由”。

2.依法划分权利主体之间的界限,确定权利与权利之间的法律秩序。

由于权利的过度行使容易引起混乱,没有限制的自由必然导致无序的状态,所以,权利应当有序运行。为此,应当在权利社会和权利场域内对不同主体的权利依据法律设立明确的界限,既有效地保护主体正面地行使其合法权利,又有助于防止滥用权利,超越法定的界限,从而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法律是市民社会权利关系最有效的调节器,有利于市民社会秩序的理性构建,保障人权的普遍实现。

3.依法确立人权原则,为法律体系奠定基础,为法律规范提供超前的价值引导。

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法律体系中较为基础性的原则,对整个法起着价值定位的作用。人权上升为法律原则是人权法律规范运行和实现的必要条件。在没有确立人权法律原则的社会,不可能制定具体的人权法律部门或人权部门法,没有宪法、人权保障基本法对人权法律原则的确立,而要形成关于人权保障的具体部门法是不可能的。人权法律原则,既包括基本原则如宪法中的人权原则,也包括具体原则如教育法中的人权原则;既包括实体法上的原则如行政法中确定的原则,也包括程序法的原则如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

4.依法规范人权的运行,确定行使权利的法定方式。

法律确定人权运行的方式并不仅仅是要合理的限制人权,更在于帮助人们高效、便捷地实现人权。因为法律规范具有概括性、普遍性、简明性,如果法律对人权的运行方式能够进行合理的规定,那么各种各样的主体在行使各种权利时就非常方便、自由、快捷,如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交易权,劳动权的实现,就是通过契约这一法定的方式来完成的。一个条款设置得合理严谨的契约就有助于及时地富有效率地保护好各方的人权。

5.依法实现权利救济,确定人权救济的法律机制。

“有权利必有救济”已成为一条法律定理。如果没有司法救济,无论人权法原则和规则规定得多么完美,最终必将流于形式,沦为空谈。所以,人权司法成为人权保障的最后屏障。具体而言,人权法律救济必须具备如下要素:一是人权司法程序;二是要有专门或专职的人权司法机构及其相关的司法人员如少年法庭的设置;三是人权司法活动及通过制裁、惩罚侵权行为来实现人权救济。其方式包括:(1)恢复性法律后果的承担及迫使侵害人履行法定义务,使被侵犯的权利恢复到原状,具有补偿性;(2)制裁性法律后果的承担,即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人身和财产加以限制或剥夺来实现被侵权人的人权,具有惩罚性。

关键词:

人权 人权法 基本人权 非基本人权 积极人权 消极人权 社会连带人权 个人人权 集体人权 法定人权 应有人权 实有人权

思考题:

1.人权的含义是什么?

2.如何理解人权的构成?

3.如何理解人权的渊源与本质?

4.人权可分为哪些类别?

5.为什么人权是法的终极价值?

6.如何发挥法律对人权的作用?

【注释】

[1][意]但丁:《论世界帝国》,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6页。

[2][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页。

[3]参见沈宗灵等编:《西方人权学说》(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87页。

[4][加]约翰·汉弗莱:《国际人权法》,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11~12页。

[5]刘楠来主编:《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91页。

[6]罗隆基:《论人权》,载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自由主义的先声》,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5月出版,第145页。

[7]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3-4.

[8]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3-4.

[9]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5页。

[10]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Basic Books,Inc.,1974,p.172.

[11][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8页。

[12]Cf.Denis Patterson,Postmodernism/Feminism/Law,Cornell Law Review,Vol.77,1992,pp.254、276-277.

[13][美]W.霍勒曼:《普遍的人权》,载沈宗灵等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8页。

[14][荷兰]霍夫:《亚洲对人权普遍性概念的挑战》,转引自罗玉中等:《人权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15]李林:《跨文化的普遍人权》,载《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4页。

[16][英]A.J.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一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17]参见[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128页。

[18][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19][英]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64年版,第46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