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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1.2.3 三、当代中国法理学对法的本质问题的认识

三、当代中国法理学对法的本质问题的认识

当代中国法理学把法的本质理解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这段话的理解,主要包括四层意思。第一,法在形式上是主观的,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的产物,而不是先于人类存在的、先验的东西或“客观精神”。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对行为具有支配作用的精神力量。第二,法是“阶级”的意志。不论法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某个人的任性。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所谓统治阶级就在掌握政权的阶级,被统治阶级的意志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和甄别,部分地被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国家意志。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的国家,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被奉为”即通过立法程序被上升为国家意志,在形式上表现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的效力。

其次,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除此之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宗教、历史传统、艺术、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律也因此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

当代中国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的知识主要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关于法律的表述、中国传统的礼法观念和西方法理学尤其是分析法学的观点和前苏联法学界的部分观点,其实践基础主要是人民司法的传统。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他们的著作中从唯物史观出发,对法作过不少定义式的解释,部分揭示了法的本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6]《共产党宣言》在论述资产阶级的观念时明确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7]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列宁对法律作了定义:“法律是什么呢?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8]“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9]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作者们关于法的观点,揭示了法的概念的核心内涵,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法的本质和特点的立足点。我国法理学教科书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主要是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的阐释和发挥。

中国传统的礼法观念把法律视为权力的表达和运用,法律本质上是维护伦理与权力的工具。权力意志论曾经一度影响了我国法理学对法律本质的认识,这种传统与前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的观点相结合,形成了法的统治意志说。“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施行。”[10]但“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的观点强调法的主观性而忽视了法的客观性,强调法的意志因素而忽视其背后的利益和物质基础,违背了法的本质的辩证法而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冷落。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在社会领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这一原理,要求我们不能从法的存在的意识层面去理解法律,把法看做纯粹是意志的产物,必须从法存在的物质基础上去理解法的本质。

当我们把法视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时,面临的实践困惑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的阶级本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作为统治阶级的集团已不复存在,代之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从历史的谱系上看,新中国的政治及法律文化在推翻帝制和官僚资产阶级、买办资产阶级之后形成了政法传统,它超越了传统帝制的皇权神圣思想,也超越了民国时期间接民主思想,直接将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基础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之上。例如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人民利益的代表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党。这样,法律必然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种语言上的转换,实际上昭示我们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是无止境的,是法律的辩证运动过程在思维中的反应。我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是相对的、可变的,打上了时代的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