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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1.1.3 三、现代汉语中的法的词义

三、现代汉语中的法的词义

法、律两字的出现不等于法律一词的形成。据考证,“法律”一词是清末从日本输入的汉字词汇,是汉字反输的产物。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文件中,该词一般在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上被使用。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的“法律”一词。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中的“法律”一词。而在学理上,“法律”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又称“国家法”或“国法”,以区别于历史上或现实中其他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翻译或介绍西方有关自然法的作品时,法律一般指实在法,区别于作为道德或理性、规律的自然法。学术界也有人把实在法称做“法律”,把自然法称做“法”,并认为法区别于法律,高于法律,是衡量法律的价值尺度。如在“恶法非法”的判断中,前一个法是指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后一个法是自然法,是指道德、良知或道义上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