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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1.3.3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模式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模式

为了深入认识并帮助把握法的价值冲突的整合原则,有必要再细化法的价值冲突的具体表现模式,以便于整合价值冲突时进行准确的价值识别。从法的价值冲突的主体来看,法的价值冲突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基本的关系模式。

(一)权力主体之间的冲突

一国的权力体系可分为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现代法治社会,权力的法源、范围、位阶、运行程序及权力监督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严格规定。然而,在一国宪法制度不健全的时期,往往会遇到权力间的碰撞与冲突,这种碰撞与冲突若要在宪政框架内解决,就需要在都值得珍视的价值之间做出选择。如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是这种权力冲突而又涉及价值选择的典型。1803年前,美国的宪政体制与当今社会还有很大的不同,尤其重要的一点是,“美利坚合众国最高法院是一个比较次要的机构”。[16]1800年,即将失去总统与国会两大权力的联邦党人为了控制联邦最高法院,将联邦党人的国务卿马歇尔送上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位子。马歇尔似乎也不负众望,于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起联邦最高法院对立法合宪性的司法审查权,有力地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三权中的一级,暗合了联邦党人一贯的分权制衡主张。尽管马歇尔的判决具有很强的党争性质,但这一判决客观上捍卫了分权体制下的社会自由。对一些有着浓厚人治传统的国家而言,从法的价值而非从魅力人物的角度来观察该国的权力配置与架构,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之间的冲突

权力的运行需要一定的秩序才能保持其权威与效能。然而,权力对其运行秩序价值的追求经常会与权利发生冲突。如在现代社会中,为了保证行政权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社会问题,行政权往往被赋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追求行政权运行的秩序与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诸多权利的关系上,如果仅仅局限于执法的规则,往往左支右绌,难以解决问题,因而,经常需要从法的价值的高度来处理问题显得非常必要。在立法领域也类似。立法机关通常会以多数的优势来侵害公民的权利,这时候仅靠实证法就难以维护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了。以美国1989年的国旗焚烧案为例。1984年,美国人约翰逊因在一次抗议活动中焚烧了美国国旗而被得克萨斯州法院判刑。1989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比例判决约翰逊无罪。支持约翰逊无罪的肯尼迪大法官称:“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17]在公民自由与得州刑法秩序之间,联邦最高法院扩大解释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的含义,把焚烧国旗视为一种“表达性行为”与“言论”,从而解释出国旗中默示的自由价值的实证法依据,以此压倒美国各州相关国旗保护规范所追求的秩序价值。

(三)权利主体之间的冲突

日常生活中大量出现的价值冲突常常表现为权利冲突。现代社会的权利冲突一般会发生在以下两个层面:(1)在立法层面,多元化的社会利益主体会基于不同的价值而提出不同的权利主张,立法者必须在立法层面做好不同权利位阶与配置的调整。实际上,立法层面的价值调整是一种静态的调整,它往往可以直接通过价值排序来确立不同权利之间的位阶。如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立法机关可基于知情权的具体对象与内容以及隐私权的主体及其具体内容而做出排序:面对公众的知情权,政府官员的隐私权要作出法律上的克减,这可解释为是基于基本人权优于政府官员的私生活秩序的完整性的价值判断作出的安排。(2)在执法与司法层面,大量规范层面的权利会因运行而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虽然“法无禁止即权利”,大量权利由法律来明确其边界,但权利的边界还来自于其他权利的阻却。当两种相处冲突的权利并无明确的法律上的界限时,价值上的衡量就成为司法判决的必要了。如居民的养鸽权如无邻居安居权的阻却,它几乎是无边无际的。然而,城区居民的养鸽权经常会与邻居的安居权相冲突。2007年,浙江省宁波市两户相邻而居的人家因为其中一家养鸽子的事打起了官司,当地法院在冲突的养鸽权与安居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养鸽人控制鸽子数量,并加强对鸽子的管理,而邻居则承担一定容忍的义务。[18]

总而言之,当出现法的价值冲突时,我们可以将这种冲突作出模式上的归类,再求诸法的价值冲突的整合理论,对相互冲突的法益进行权衡、协调或选择,进而作出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