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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3.2.3 三、辩证推理

三、辩证推理

罗伊诉韦德案[17]是讨论辩证推理的经典案例。1969年,一位化名杰恩·罗伊( Jane Roe)的妇女向得克萨斯州刑法提出了挑战。得州刑法规定:除了依照医嘱、为拯救母亲生命而进行堕胎之外,其他一切堕胎均为刑事犯罪。原告罗伊声称:她遭受强奸而怀孕,得州法律禁止堕胎,她又付不起钱到那些可以合法堕胎的州进行手术,故不得不继续妊娠;分娩之后,她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罗伊认为:一个孕妇有权单独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得州刑法剥夺了她的选择权,因而违反了联邦宪法。被告得州政府主张:生命始于受孕而存在于整个妊娠期间,因此,在妇女妊娠的全过程,都存在保护生命这一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宪法所称之“人”(Person)包含胎儿,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为第14修正案所禁止之行为。案件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1973年,最高法院以在6∶3的多数意见裁定:得州刑法禁止堕胎的规定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妇女的选择权,侵犯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个人自由。

在该案中,得州政府的主张是依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即“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得出的结论是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胎儿生命。这个推理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演绎推理的“司法三段论”,即:

(1)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2)宪法所称之“人”(Person)包含胎儿

(3)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胎儿生命

罗伊的主张是依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即“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得出的结论是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终止妊娠的权利。这个推理过程得到Blackmun大法官所代表的多数意见的支持,在本质上是两个演绎的“司法三段论”,即:

(1)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

(2)隐私权属于个人自由

(3)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隐私权

(1)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隐私权

(2)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

(3)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形式推理在确保形式合理性的前提下,出现案件处理实质层面的冲突。在胎儿生命权与个人自由权之间的权衡取舍就有赖于辩证推理的方法。

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博登海默认为:“在法律领域中,法官在解决争议时有必要运用辩证推理的情形主要有三种。这三类情形是:①法律未曾规定简洁的判决原则的新情形;②一个问题的解决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抵触的前提但却必须在它们之间作出真正选择的情形;③尽管存在着可以调整所受理的案件的规则或先例,但是法院在行使其所被授予的权力时考虑到该规则或先例在此争议事实背景下尚缺乏充分根据而拒绝适用它的情形。在所有上述情形中,法院不可能通过分析的论辩方式,亦就是用演绎、归纳或类推等方法去解决争议问题。在这种性质的情形中,即使是律师在试图劝说法院做出有利于其当事人的结论时,也不可避免地要诉诸辩证推理方式。”[18]由此可见,辩证推理的适用前提有立法空位、新奇疑案、立法矛盾和立法过时四种情形。

辩证推理不注重形式的统一性,而是参考某些判断依据来确定案件的裁判,这些依据包括:

第一,对法律的价值进行排序,从优位价值的角度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第二,对法律的目的进行确认,从立法初衷的角度来阐发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三,根据政策或法治的一般原理进行辩证推理;

第四,依据自然正义或普遍的道德原则进行辩证推理;

第五,依据公理进行辩证推理。

综上所述,辩证推理主要通过价值优位、矛盾选择的方法,对具体案件处理的各种可能性结果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弥补现行法律的冲突和疏漏,使司法活动及其裁判获得确定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