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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3.1.3 三、法学方法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三、法学方法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任何具体的方法都是总的方法论指导下的实践产物。所谓总方法,即方法论,指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它与世界观相一致。世界观是方法论的基础,方法论是世界观的运用,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在方法论的层面上,存在着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有神论与无神论的差别与对立。不同阶级立场和意识形态,影响着人们对方法论的选择。

法学方法虽然有别于其他学科的方法,但作为科学体系的一个构成部分,首先不能背离一般科学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从其产生时起,就以唯物辩证法为其总的方法论,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所在。在运用唯物辩证法指导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下述基本方法论原则:

1.法律的经济分析

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应当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则与方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一切法律问题最终都可以从经济关系中找到根源和基础。因为存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唯物主义的最基本原理。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必须把法学与经济联系起来进行分析,从法的经济本源中获得法的真谛。当然,这并不是否定法律的相对独立性,相反,法律的独特性、科学性、技术性与规范性,决定着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必须秉承能动积极的方法论立场。法决定、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关系是它具有不竭的生命活力之关键所在。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流派所强调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显然主要是从微观视角切入、以交易成本与法律效益为基本范畴而形成的一种独特分析方法[8],有其不可忽视的科学意义,但尚未也不可能从一个方法上升成为一种方法论。

2.法律的实践分析。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应当坚持理论结合实际的原则与方法。法学理论如果离开法律实践,就会失去生机。因此,法学理论的构建不能仅仅成为学者之间的对话,而应该与社会现实进行“对话”,适应于法律外部的社会实践需要。当然,结合实际有着丰富的内涵,既有中国的实际,也有外国的实际;既有现代的实际,也有古代的实际。快速发展与急剧变革的转型期与相对稳定时期具有明显不同的实践背景,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模式与契机势必存在差异。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处于改革期,因此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处于不断更新、变化和发展的阶段,中国特色法律理论势必是一种需要回应中国发展实践的法理学。

3.法律的社会分析。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应当坚持用普遍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法律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而法律的对象之物都是统一的联系之网上的一个部分、成分或环节,都体现着普遍的联系。无论是法律现象还是法律规范,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社会现象和社会规范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因此,不能只局限于法律内部研究与解释法律,还要分析法律与外部社会如政治、阶级、文化、道德、科学技术、宗教等的关联,即以社会的眼光与方法来揭示法律。具体来说,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之间辩证统一的原理,都是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的普遍方法。

4.法律的阶级分析。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应当坚持运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问题。阶级分析法是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观点和矛盾分析法在阶级社会的具体运用,是认识和理解阶级社会各种现象的基本方法。这一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运用体现在,人类的法律起源于利益分化与阶级对立,阶级斗争是解决阶级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手段,也是阶级社会法律发展的直接动力;在阶级社会,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上层建筑都是阶级利益与意志的反映与维护者。研究法律问题,总是要与阶级分析法联系在一起。因为它有助于把握法律发展的根本动因和演变趋势,有助于把握阶级社会法律的本质特征与基本属性,有助于把握法律技术与法律实践的存在背景与价值归宿。时至今日,我们依然应当坚持以阶级分析方法研究与分析法律。正如美国学者威廷顿所言:宪政体制总是与“盘根错节的制度、意识形态和党派承诺”纠结在一起,所以,必须在法律之外把握“司法至上的政治基础”。[9]即使在阶级之间尖锐对立业已消灭的时代,只要阶级差别与斗争依然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存在着,对法律进行阶级分析就仍具有重大意义。当今中国,主张法律的人民意志性和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即是鲜明的例证。其实,对法律的本质与本位、法律的价值与功能、法律的理想与理念等问题的定性与定位,都离不开阶级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