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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2.4.3 三、创新社会管理与法治价值的实现

三、创新社会管理与法治价值的实现

创新社会管理绝不是一时的冲动,更不是没有目的的盲动,而是为了一定价值的实现。当下在创新社会管理与法治互动的前提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引下,主要是立足于三个方面价值即“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实现。

首先,任何社会管理创新,都必须坚持和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这是当今时代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就是说,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任何社会管理创新,都必须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有三:一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的核心原则,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事实早已证明:社会主义根植于以人为本,发展于以人为本,服务于以人为本。如果社会主义离开以人为本这个根基,不仅社会创新没有可能,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存在都成问题。必须明确,以人为本,不单纯是个口号,而有科学的内涵,其外延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其内涵则是指人民,在现阶段,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就是说无论是从外延,还是从内涵上看,人民的数量都是世界上最庞大的,其力量是不可阻挡的。只要党和国家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坚持与实现以人为本,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成效。二是由以人为本本身决定的。大家知道,人是万物之灵,是衡量万物的尺度。马克思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8]因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没有人即没有了社会,当然也就不存在法律,也就不存在社会管理创新了。所以人的存在,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人的存在决定社会的存在,决定法律的存在,所以马克思说:“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9]三是从“以人为本”中必然引申出“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科学结论。人权是当今世界的焦点问题,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便开始了对人权问题的热烈讨论,二十多年,人权问题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在人权制度建设中取得了巨大进步。在社会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必然进一步推进我国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神圣事业,我们相信:尊重与保障人权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得到发扬光大!

其次,任何一项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品性。公平、正义这本来是两个词,在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甚至法学中,过去都是将公平、正义分开解读的。在这里,我们是联合使用的,统称为“社会公平正义”。在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中,在公平正义这个问题上必须做到两条:一条是创新的体制与机制本身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否则,就失去了创新的意义;另一条是指创新的体制与机制如果具有评论的功能与任务,那么它必须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否则,它就没有评论他人的资格。这里讲的公平,是不偏不倚,办事公道,体现或贯穿利益均衡;所谓正义则是专指去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因此,在创新的每一种体制或机制中,每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与合理诉求都能平等地得到表达和体现。另一方面,创新的体制与机制有义务和责任向社会倡导公平正义观念,并为社会公平正义树立一个典范,从而推动公平正义在当今社会的实现。事实上,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我国的主流价值观,我国社会进步的全过程实际上都贯穿了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实践,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强调社会管理创新,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维护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是人民对党与国家的一种信赖。因此,在社会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各项实践中,必须体现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极大关注。

这里作者不得不斗胆提出一个关于公平与效益的新命题。过去人们常说在改革开放期间,在分配的问题上应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这个命题有些不具体,因为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尤其政法领域情况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在发展的黄金期与矛盾凸显期,情况就更不相同,在经济领域第一次分配应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第二次分配关键在于公平,第三次分配则以救济、扶贫为主。在政治经济领域、尤其在司法战线,永远都应以公正(公平)为准,是先讲公正、再讲效益,如果司法系统偏离了公正,则失去效益,甚至出现负效益。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司法机关不能以效率为标准,而必须以公正(公平)为标准,它考虑的是法治的公正价值。当然,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还是要讲效率,否则,便与改革的本来意义相悖,有失公正的效益不是效率。总之,司法机关在创新社会管理的价值考量中,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必须坚持以人民的满意与否作为衡量的标准,其他的问题都是在这个前提下来解决的,为此,建议中央在十二五年计划中应适当修正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含义。至少应该将经济领域与政治方面分开说明。即使在经济领域,也要考虑缩小贫富之间、地区之间、城市之间的差距,即使是在第一次分配中,也只能是“既讲效益,又讲公平”。要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一个企业高管的年薪上千万元,而贫困地区的人年均收入只有两千元左右,这种局面应该改变。

社会管理创新实际上是一种手段,除了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外,还必须维护“安定”即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果用法律术语来讲,那就是“安全”与“秩序”,即人们常说的“维护稳定”。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稳定总是极为重要的。其实,对这个问题邓小平早就有过科学的说明,他那句名言现在仍然有效:“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10]作为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部署之一的社会管理创新,其重要价值目标,就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当然,稳定绝不是一潭死水,而是在法治中稳定,即社会秩序井然,富有活力。这里讲的“稳定”就是法学中讲的社会秩序良好即法律关系秩序良好,所谓秩序,结合中国实际,“稳定”即“秩序”应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政治生活安定,即举国上下,方向一致,目标一致,形成了统一的主流价值观。二是经济要发展,经济不发展,社会不可能稳定。三是法律生活要统一,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授权者即违法。四是社会生活要和谐,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长期共处,和谐相存。五是应对危机的处理要及时,使人们在正常情况下能依法办事,在危机情况下也能依法办事。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有利于上述五个方面的实现。湖北省罗田县的《法务前沿工程》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湖北省委对此予以推广。该工程实施后的优越性十分明显。在乡党委领导下,乡政府负责,司法所为骨干,以村组织为依托,整合司法所干警、村干部、社会志愿者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各种力量,建设能融法制教育,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调解、法律维护于一体的、将司法服务职能下移到村级的综合服务平台,“近距离”接触村民,“零距离”服务群众,第一时间排查与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更明显的是,使整个的人民调解系统,像章鱼一样,形成庞大的触角延伸,形成“1+多”的模式,效果良好。正如当地农民所说:“上了法庭,相互变成仇人,现在搞调解,心结解开了,我们还是兄弟亲朋。”这一创新举措,迎来的是社会真正的安定。当然,社会稳定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长期的、坚持不懈的任务,更需要:(1)加强社会管理立法,确定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2)坚持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考量,发挥法的功能。(3)任何一项社会创新都要经过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的更多次反复,决不能草率从事。

关键词:

法治理念 法治道路 社会管理

思考题: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理论渊源、特点与重大意义是什么?

2.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3.中国人权理论的创新之处有哪些?

4.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的关系是什么?

【注释】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32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3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8~539页。

[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45~346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页。

[10]《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