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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1.3.3 三、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丰富与创新

三、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丰富与创新

列宁也是法学专业出身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他不仅创造性运用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取得了震撼世界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创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他与俄国实践相结合,创建了社会主义法制,给法理学留下了宝贵的遗产,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论证了国家与法律的紧密联系,认为国家离不开法,法也离不开国家,因此,必须联系起来研究。他说:“意志如果是国家的意志,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一词不过是放空炮而已。”[16]同样,法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否则,任何法律都等于零。

第二,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形式的理论。列宁从俄国当时实际情况出发,发现并论证了苏维埃是俄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最好形式,并由此得出结论:在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的前提下,国家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它将由各国的实际情况决定,没有必要千篇一律。

第三,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列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条件下,首次提出了没有民主就建不了社会主义的著名论断,并给民主下了一个科学的定义,认为民主既是一种国家形态,又是国家形式,是国体与政体的统一。

第四,列宁为苏联社会主义法制的创建立下了卓越功勋。他主持制定了1918年苏俄宪法,提出了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是阶级力量的表现”等著名观点,并领导通过了《被压迫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与此同时,他还论证了一系列有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如“法制统一”、“公民守法,尤其是党员守法”、“废除旧法”、“加强法律监督”、“反对贪污”等观点,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起了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