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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1.2.3 三、西方现代法理学

三、西方现代法理学

自20世纪以来,西方法理学有了新的变化,并呈现如下特征:第一,学派林立,相互影响与相互吸收。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自然法学派的复兴,也已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即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尽管它们在某些具体的问题上争论比较激烈,但在争论中又相互吸收对方的一些观点。如新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曾有三次大的争论,但主要观点日益接近。以富勒与哈特的争论为例,尽管看来观点有些针锋相对,但事后在总结时,双方都吸收对方一些看法。哈特承认法律应有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因素,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确认了形式法治的“八大原则”。社会法学派也从过去不承认其他两派的基本观点,转为开始向它们靠近。第二,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出现。20世纪80年代左右,西方先后出现一股新的法学思潮,它们既不是法学派别,也不是法学组织,而是散见于各个学派之中,无论是主流的权利法学、法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以及法律与文学,都向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发起了攻击。[11]这些转变,有的被称为“语言学转向”,有的叫做“解构主义转向”等。一般认为,后现代法学思潮是一种专门从事摧毁“现代传统”的否定性思维方式,他们反对理性的权利,认为法并非客观公正;否定法的普遍性,认为法的逻辑性纯属虚构等。在总体上,后现代法学思潮欠缺科学性,但其中某些观点值得人们思考,甚至可以合理借鉴,如揭露了资产阶级法治的虚伪性;面对新时代,流露出忧患意识和人类终极关怀;特别是它们强调法律的阶级性,认为把法与政治分立是一种神话等。当然,从总的来看,后现代法学思潮走的是一条消解一切、怀疑一切的法律虚无主义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