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学
1.5.1.3.3 三、冲突

三、冲突

我们既要观察到权利与权力之间的重大区别,也要注意到二者相依共生的一面,比如个人的受教育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就离不开相关公权力的扩张与行使。同时还应当强调的是,在许多领域里,私权利与公权力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关系。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早在《论法的精神》里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3]19世纪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总结出一句至理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14]所以,权力具有变异性。公民通过选举、立法形式赋予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某一项公权力,本来是为了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但因权力变异,就难以避免出现政府机构及其成员滥用权力,侵犯、压制公民权利的现象,诸如权力滥用导致对权利的侵害,不合理的权力设定限制甚至取消了正当权利等。因此,如何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恰当地设定和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成为现代法治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成为法理学和相关法律部门的重要研究课题。

对权利与权力之间冲突的解决,有赖于对权力的制约与管束,其一,以权力制约权力,即在相互分工的基础上使其相互制约,防止因为权力的垄断而导致的权力滥用。其二,以权利制约权力,只有公民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公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