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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1.2.3 三、权利与义务的等量等值

三、权利与义务的等量等值

权利与义务具有同一价值量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社会权利价值量总和与社会义务价值量总和是相等的;在一个具体“利益”事物中的权利价值量与对应的义务价值量是相等的,尤其是权利和义务分别指向的正利益和负利益是相等的。法律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的,权利和义务逻辑上的相关关系决定了权利所能要求的与义务所能提供的在数量上必然是等值的。这种量的对等关系还是社会平等和正义的基本标准,即如果允许没有贡献的权威存在,如果允许没有劳动的财富存在,那么必定是做了贡献的人反制于人,付出劳动的人变得更加贫穷。所以,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得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混乱。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强加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所以,特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过多的和非法的权利而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总之,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