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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5.1.3 三、法律监督的原则

三、法律监督的原则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中,一方面是市场经济的广泛确立,人民权利意识的高涨,一个独立自足的市民社会正在逐渐形成;另一方面却存在着各种权力对正在生成的市民社会的侵蚀,权力寻租、滥用权力、权力腐败的现象。“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阿克勋爵士的名言向我们昭示了权力的本质,可见法律监督的核心在于权力制约,所以法律监督的原则必须围绕权力制约展开,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也应该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这一“二元”结构中进行重构。

(一)以权利制约权力原则

在理论上,我们考察近现代主流宪政思想,其中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强调政府的恶,强调个体在强大的“利维坦”面前的弱小。因而,宪政意味着对个体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意味着国家权力源自个人权利,国家必须在公民授权范围内活动,否则,公民有重组政府的权利。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甚至完全排除私人生活的全能主义国家,必然会带来两个结果:一方面带来的是私人领域的毁灭。古典自由主义者洛克、亚当·斯密、哈耶克之所以强调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私人财产法律制度划定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野,是个体精神自由和生命权利的最后堡垒;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压制也会导致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丧失,因为政治不是统治者的暴力和参与者的无言,而是他们之间行动和言辞的交流。正如阿伦特所言,只有单纯的暴力是无用的,单纯的暴力永远无法达致伟大。

以权利制约权力原则,在法律监督体系中表现为社会监督中的人民群众的监督。如人民群众通过运用自身的政治权利如申诉、控告的权利来监督国家公权力的运行。

(二)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提出了他最富原创性的思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作为一种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秩序,它要求:首先,掌握不同权力资源的各个主体的权力配置。宪政社会只有实现权力的非人格化、相对分散化才能受制于人民的意志。因此要求,区分不同权力的性质,将之分配给不同主体,并定期更换不同主体,来实现宪政秩序的稳定化。其次,保持各个权力机关之间的制约和配合。最后,保持权力运作的动态平衡,也就是权力既要分散(Separate)又要实现平衡(Balance)。

在法律监督领域中,以权力制约权力主要表现为国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和法定权限范围,相互之间进行监督和制约。

(三)以社会制约权力原则

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我们留下的思想遗产。而以社会制约权力则是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托克维尔为后人留下的另一笔思想遗产。这一理论是构筑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张力结构中的。市民社会是来自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它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包含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通过分析市民社会的空间结构,二元格局中社会对国家的制约将更为显现。

由于市民社会本身是一个含混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细致的分类,从而理解在不同领域中生长出来的对政治国家形成的对抗性力量。

首先是私人空间,主要是指家庭。即通过财产、家宅构筑的一个绝对属己的空间,来实现个体自身的安全、个性和尊严。

其次是契约空间,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契约关系,具有严格的意思自治性,这意味着国家不能任意地介入按照市场逻辑运作的交易。

第三类空间是——公共空间。它包括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各种社团、学院的讲坛和大众传媒。一个充满自由和宽容精神的公共空间作为市民社会中的一个基本结构,它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充满张力的区域,在事实上起到了沟通国家与社会的功能。

上述三个空间(也许这种分类不是详备的)共同构成了一个独立自治的市民社会,并且有各自的活动法则,私人领域是基于个体的偏好;契约空间是基于私法;公共空间是基于公共生活的美德,与政治国家形成了二元的紧张格局,从而在事实上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恣意伸展。同时,一个稳定的市民社会的形成也需要政治国家的积极配合,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一个重要的步骤。

在实践中这体现为社会监督,如大众传媒、各种独立自治的社团所形成的社会权力从而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