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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2.2.3 三、效率原则

三、效率原则

执法的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以确保有效而有序地实施社会管理。

执法效率原则要求:(1)执法时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规定。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典,详细规定了各种行政活动的程序、时限。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的执法,可以合法、及时、有效地组织行政管理活动,减少因无序和时限拖延所带来的执法成本过高的问题,从而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2)要有精干的行政机构组织。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必然导致办事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效率低下。而合理的、精简的行政机构组织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人员的才干,真正做到责、权、利的统一,既调动了执法的人员的积极性,又使得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动迅速、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从而形成一支高效率的管理队伍。(3)加强执法的成本——效益分析。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抽象性的执法(如行政决策)和具体的行政执法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由于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作出任何重大的行政决定都要事先进行详细调查和周密的可行性研究,对相关资金、时间、组织成本与社会风险成本和可能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认真、细致的计算,要考虑多个方案,从多个方案的比较中选择最佳方案。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应当考虑用成本最低且最有效的方式处理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