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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5.4.3 三、法律促进空间维度的和谐

三、法律促进空间维度的和谐

和谐不仅是不同的主体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方面的全面均衡发展,还指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的人在空间维度的和谐一致。从实然上看,生存于不同地理空间的人在发展阶段上发生着程度不同的断裂,主体被定格于“中心一边缘”的发展模式之中,被边缘化的主体最渴望的不是别的权利,而是机会均等和发展利益公平分享的平等发展权利[43]。所以,国内的不同区域之间以及国内与国际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便成为和谐的应有之义。一方面,法律有助于国内各个区域的协调发展。认真对待区域发展的问题,有必要将规范的视角延伸到区域发展不和谐的问题意识内部,不但要从“政策”的角度去解读区域和谐,更要从“法治”的立场思考区域和谐发展的价值理念与战略决策。区域发展不仅需要政策化,更要求赋予各种发展规划、计划以法律效力,实现区域协调的法治化,尤其是权利化与责任化,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明确国家与区域以及域际之间的权力、权利与责任关系,在责任政府的法治理念指引下构建区域和谐发展的法律制度机制。为此,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强制干预机制的功能,改善国家权力与地方各个区域之间的法律关系模式,以强效法律手段及时介入地方的不同区域之间和每一个区域内部的利益关系格局之中,进行富有成效的法律调控,保障区域协调发展。

正如联合国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第3条所指出的:“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的政策性平衡功能,处理好地方与地方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发达区域与不发达区域的关系,使不发达区域的发展成为该区域的一项权利,而同时成为国家与社会的一项法律义务,以增进区域之间的合作与互助、减小与消除发展差距、谋求共同发展。除了平等协商与互惠协作之外,还应当实现法律调整机制的转变,奉行“权利的倾斜性配置”[44]原则,重点扶助落后区域的发展,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另一方面,法律为国内与国际的协调发展提供了规则保障。法律对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以保障各国公平而广泛地参与全球治理有着不可忽视的功能。世界和谐首先要求建立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体系、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体系、公平有效的全球发展体系,同时还要求不断优化整个国际治理结构、确保各个国家平等参与国际事务、公平分享人类发展的成果、倡导全球民主与全球正义的价值观。而任何停留于道德说教或一般性宣示之上的改革都会半途而废。为此,必须以民主、正义、平等的法律价值为导向、以法律规范体系为基础保障全球性的和谐有序。无论是国际硬法的强制性规范还是软法的倡导性规范,都具有超前引导和事后惩罚的双重作用。通过对话机制、协调机制、合作机制、引导机制来优化与重构新型国际经济政治关系,在正向确保国际和谐的实现。而在反向则通过规制、惩罚与强制功能的充分展现,对违反人类良知与理性、阻碍国际和平与发展的不义行为加以及时的矫治,以修复被损坏的人类秩序,实现矫正的正义。如致力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相扶协助的南南合作与致力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沟通的南北对话,就是解决世界不和谐问题的基本思路,而它们无一不以法律文本为框架和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