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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5.2.3 三、从利益分化向多元利益整合的立法观转变

三、从利益分化向多元利益整合的立法观转变

法本来就是多元利益分化与协调的产物。在发展非均衡、区域状况多元、民族众多的现实背景制约下,我国形成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适应了中国的国情与要求。为了实现和谐,重点应当建设好多元利益的冲突排解机制和利益整合机制。包括:一是利益稳定机制。稳定是和谐的底线,而法律是稳定的调节器。立法的首要任务是区分利益、界定利益和确认利益,使各种不同的利益得到法律上的合理定性和定位,依法设定各种利益的边界和范围,做到各守其分、防止互相越权与侵权。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界分与互动就应当有一个清晰的法律规范上的限定。在征地、拆迁之类事件中“国计”与“民生”的矛盾是各国在发展进程中面临的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27]。我国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此,就应该在法律中设置公共利益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28],为解决利益之争奠定规范基础。二是利益表达机制。通过法律的利益表达是一种理性而和谐的表达方式。表达自由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已经规定在我国宪法之中(第35.41条)。目前,重点是依法保障这些权利的实际行使,突出解决工会、上访等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实效化。[29]三是利益协调机制。和谐社会必须以人为本,即以人的利益为根本,但其中的利益不应当仅仅是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局部利益。相反,应当防止通过立法将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制度化,从而形成利益冲突与对立的制度化。四是利益优化机制。以人为本既反对个人利益至上,又反对无视个人利益,谋求利益的社会化、最大化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任务。而法律的使命正在于:“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小的阻力和浪费的情况下给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30]以社会的全体利益为根本,是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着眼点和立足点。科学发展观中“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标志着必须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法律必须防止利益的单一化、片面化和非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