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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5.1.3 三、当代中国的和谐法律观

三、当代中国的和谐法律观

当历史进入21世纪的今天,对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真理性、规律性认识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崭新境地。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小康社会,到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再到2005年胡锦涛主席全面阐述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以至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人不断追求真理、发现真理、信守真理、践行真理,体现了当代中国的和谐精神。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与要求包括六个方面: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科学的法律发展观,是和谐与法律的一般关系上升为和谐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关系的生动体现。从前现代的“和谐法律观”发展到今天的“和谐法治观”,无疑是历史的一大进步。可以说,“和谐法治”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学领域的生动体现,展示了法学与法律的中国风格、中国特色与中国气派。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对和谐的根本性、前提性意义。和谐是一个多面体,它的每一个面向都与法治水乳交融、难舍难分。①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义,民主是和谐法治的力量之本、动力之源、能力之基。无论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还是谈判民主与自治民主,都离不开法治的规范与保障,而法治发展的立足点与归宿更在于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只有民主与法治高度统一的社会才是和谐社会。②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法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在众多的法律价值中,公平正义始终居于核心地位。离开了法治,公平正义便丧失了载体与凭靠;而失去了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法制不可能是真正的法治。③诚信友爱固然是一个道德的诉求,但更应升华为一个法律的原则和规则,依据法治构建的诚信体系才是强有力的诚信,能够使道德的应然理想在法律的权威保护下得到社会大众的一体践行。在现行的合同法中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和谐的这一要义的具体例证之一。④充满活力是指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这就需要法治提供保障:依法保障创造自由、依法提倡创造活动、依法规范创造行为、依法保护创造产权。法律与科技的一致性与依存性原理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了相应的理论基础。⑤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而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法的最初始功能在于定纷止争,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秩序具有两面性,人治下的秩序是一种等级特权专制下的秩序,虽有秩序之名、却无和谐之实。而法治下的秩序才是真正和谐的秩序。⑥和谐社会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已经成为法的基本范畴,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兴起正是和谐法治的重要体现和必然要求。

总之,如果说秩序是和谐法治的前提、民主是和谐法治的源泉,那么,公平正义则是和谐法治的内核,而充满活力是和谐法治的内在要求、诚信友爱是其外部保障,自然和谐则是一种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