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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1.2.3 三、实效性原则

三、实效性原则

立法的实效性强调,立法活动不能仅仅满足于法律体系形式上的完备,而且还要关注这些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效果。

一项立法能否产生实效、是否具有相应价值,关键在于其是否科学地反映了现实的社会关系、能否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中外法制史早已证明,法律的有效性不完全依赖其背后的暴力。缺乏人道主义精神的残酷刑罚不但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相反还可能会使人变得凶残冷漠,使社会道德风尚恶化,并造成犯罪的泛滥和猖獗。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某项法律之所以收到实效,主要不是因为公众出于担心受到惩罚而遵守法律,而是因为该法律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诉求,人民群众通过对法律、法规运作效果的观察体会,在心理上、习惯上接受了它,才可能在没有直接外在强制因素的情况下也积极主动遵守法律。

立法的合法性、民主性和实效性是密切相连的。立法的合法性是民主性和实效性的前提,缺乏基本立法制度的合法性,民主性与实效性就无从谈起。只有通过提升立法活动的民主性,才能有效地提高人类的立法能力,改善立法质量,增进立法的实效性。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正确的认识只能在实践中产生,实践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只有通过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获得经验,人民群众的物质生产活动是无产阶级政党和国家机构形成正确认识、实行科学决策的基础和前提。发展民主的过程正是人民群众的实践过程,是正确认识活动不可或缺的要素。所以,应当将民主立法作为最基本的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