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学
1.7.4.1.3 三、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区别

三、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区别

法律与科学技术虽然密切相关,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不容忽视。概括起来,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与科学技术的阶级性不同。科学技术是以知识形态为特征的一般社会生产力,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一旦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过程,这种知识形态的生产力就会转变成为现实的、直接的生产力。因此,科学技术作为知识体系,其本身不具有阶级性。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具有国家意志性、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体系,具有浓厚的社会属性和一定的政治色彩,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法律具有不同的阶级本质和价值取向。

(2)法律和科学技术在追求目标上具有不同步性。科学技术的宗旨在于追求真理,了解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因此,科学技术的基本要求就是讲究客观性,讲究实事求是,尽量避免人的主观因素的干扰,以求在最大限度内接近和发现客观规律。法律的基本价值就是“实行和实现对利益的调整,对人权的保护,对秩序的维护,对自由的保障,对正义的促成,对效率的促进”。[7]其中,法律的核心价值是正义。正义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一种观念形态。以追求正义为目的的法律不可避免要受到人类情感的影响,甚至在极端情形下为了满足人类的情感需求而不得不放弃对真理的追求。法律的另一个重要价值是效率。法律要受时间、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制约。法律缺乏足够的耐心来等待科学在时间上并不确定的进步。如,一个案件不会因为科学上尚没有满意的关于因果关系的解释就不去宣判。这就势必会使法律与科学技术之间产生矛盾、冲突与紧张,结果是法律认定的因果联系和科学上的因果联系的解释有时一致而有时不一致。

(3)科学技术研究中发现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非同一性。科技和法律的社会功能并不一致,科技的目的是为了认识世界、利用自然。无论哲学家们怎样解释科学的本质,科学技术总要不断地从许多令科学家感兴趣的问题着眼去追寻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试图使科学家所得出的结论能够与现实世界相符合。但是法律则不然。法律在本质上是人类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而制定的规范。因此,科学研究往往会沿着事物间因果关系一直追问下去,因而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即使是完全正确的也往往会形成一个无限的链条。法律虽然也要寻找因果联系,并以此为基础来确立责任的分配,但是法律讲求效率,其因果关系的认定要受时间、人力和物力方面的制约。因此,法律总要在某个地方将这种因果关系的链条斩断而仅仅考虑其中某一些被认为是重要的环节,否则就无法做出任何判决。当然,这绝不是否定法律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而是意在表明,较之于科学技术,法律的这种因果关联性与客观性程度要相对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