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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3.3.3.3 三、法律改革的基本内容

三、法律改革的基本内容

1.法律理念的优化

理念变革是一切法律改革的主观条件,也是其基本要求与内容。从封闭、保守转向开放、进步,是法律理念上的改革与发展的普遍特性。当然,不同时代的改革具有不同的理念,而且每一个时代的法律改革理念始终会打上该时代精神的深深印记,无法超越特定社会意识形态的制约。而从近代到现代,法律理念经历了以下的转变:从专制到民主,民众的社会主体意识以及法律价值主体的民主化深入人心;从权力与权利的紧张关系转向对这一关系的适度优化与调适,从权力至上、政治禁锢转向关注民生、以人为本,从强调义务到重视权利及其与义务的一致性,奉行权利本位论或权利义务关联论,倡导人本主义法律观;从自由到平等,关注社会主体之间的公平、正义,个人主义法律价值观逐步让位于以社会为本位、保障社会利益的社会价值观,强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和谐法律观;从身份到契约再到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的结合,凸显法律在经济领域的观念转变,以改变经济领域的人治而倡导经济法治观;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多元性取代文化专制主义,历史的、民族的、本土的法律文化与外来的、现代的、普遍的法律文化同时并存、相互碰撞,使得法律文化观念的选择性、独立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在各种文化交互冲击、交汇与融合的条件下,不仅需要相互尊重与包容,而且也面临着科学处理多元化与统一性之间关系的问题,每一次法律改革都是在一种核心法律价值观主导下兼容并包而又革故鼎新的产物。这种核心法律价值观要么侧重于观念的经济层面,要么强调人身与政治治理理念,要么致力于社会文化的革新,或者由点及面、引发全局性的法律观念变革。

2.法律体系的完善

法律改革的最直观表现与任务是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废止部分法律部门、创立时代急需的新的法律部门,吸纳或创制新的法律原则以改变旧的法律原则,制定大量新型法律规则以记录改革思想、保障改革顺利进行。从改革与立法的关系上讲,立法是改革的第一要务。在不同情形下,对法律体系改革的程度与范围是不同的,但都总是以立法变革为主要形式在实践中加以推进。没有法律体系内部的变革,没有新型法律规范的诞生与以往法律规范的废止与修改,就无所谓改革可言。从法律调整对象上看,法律改革往往会涉及对政治体制的改革,以民主与法治为导向改革政治体制是现代社会的大趋势,包括政治权力的合理配置、政治权力关系模式的科学选择、权力组织的制度建设、权力行使主体的规制约束、权力运行程序的理性设定以及政府责任的法律追究各个方面。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成为政治改革的主旋律。就经济改革而言,无论是经济体制还是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都与法律改革如影随形。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市场行为法、市场调控法等各方面的法制构建是经济体制改革法律化或经济法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律改革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社会体制的改革也是当今世界法律改革的一大热点。从自然经济向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转型,带来了生产力的质的飞跃,但是,也产生了无可克服的盲目性、局限性与经济社会危机。两极分化、无序竞争、通货膨胀、社会不公等问题给人类带来的挑战有目共睹,难以避免。从以自由为导向的改革发展到现代以平等、安全和社会福利为导向的改革,是法律回应经济压力的历史选择。旨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法制改革,是社会法制创新的标志。

3.法律体制的改革

法律改革不仅是外部的,也是一种法律内部的制度变迁,包括立法体制、执法体制与司法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法律体制是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机关在权力配置与行使上的关系模式,涉及行使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主体之间的权力划分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立法体制改革是对中央层面的立法权限划分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立法权限划分上的改革,如美国罗斯福执政时期,一改以前立法权由国会单独执掌的格局,而由国会通过授权立法法案,将本归国会行使的立法权分离一部分交由政府行使,从而开创行政立法的先河。执法体制涉及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的权限划分及其行使方式问题,政府执法体制的改革,既包括理顺同一层级的不同政府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包括上下不同层级的政府机关在执行法律上的权力分工与配合模式。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理性地设置与分配司法权力,规范司法权主体如法院与法院相互之间、司法权主体与其他国家权力主体如行政机关之间、司法权主体与社会组织、社会民众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