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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3.3.1.3 三、法律继承的依据

三、法律继承的依据

法律继承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归结起来,其内外在依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经济条件

人类社会的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每一个时代总是以人类历史上累积起来的生产力与各种物质条件为基础,来谋求自身的发展与进步。“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有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1]如果割断历史,否认以往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伟大成就,就是历史虚无主义。法律的内在本质在于法律是一定客观物质生活条件的必然反映,决定于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既然其决定因素具有历史与现实的连续性与承继性,那么,不同时代的法律之间就必然具有继承性。可见,法律继承的最深刻动因在于社会生活条件尤其是经济条件的历史延续性。

2.法律因素

法律除了具有鲜明的社会主观利益属性与阶级本质外,还具有一些普遍的共同的技术属性或工具理性。从法哲学的角度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相对于经济基础而言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洽性,既有自身独特的发展规律,又有自身独立存在的一定空间与运行技艺,还有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与存在状态,例如,为了展示法的威严与权威,司法要讲究一定的仪式和程序,法袍、法槌与法言法语为各国在法庭开庭审判案件时所共同采用。可见,不同政治与社会本质下的法律之间的某些可资沟通之处是不容否定的。这正是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律发展领域的生动表现。

3.文化特质

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性存在,而且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凝聚着法律发展各个时期人类对法律世界及其与外部世界之间的相互关联的真理性认识成果,没有这种法律文化的累积,法律的进化是不可想象的。任何法律文明不可能全然抛弃既有先进法律经验、法律思想、法律理念和法律技巧而凭空产生。即使以革命这一最为激烈的方式来推进社会激变以后,也不是断然彻底否定法律历史文明成果而构建新法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继承了其封建时代的法律,这不仅取决于英国革命的妥协性,也反映了法律文化在传统与时代之间的关联性;即使革命最为彻底的法国,在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以后,也不忘对以往的继承,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法国民法典。由此可知,法律的继承是法律文化共性与法律规范共识的必然结果,法律作为一种最为严谨和规范的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主观需要

法律继承是提高立法效率、加快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尽管通过创新、重构与革新能够为良法创制另辟蹊径,但是,毕竟要付出艰巨的努力和巨大的成本。而法律继承可以缩短立法进程,提高立法效能,节约立法成本,减小法治的代价。尤其是对后发达国家,由于缺少民主与法治经验,继承优秀法律文化遗产成为规避法治探索与试错风险,加快法治建设步伐的有益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