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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3.2.2.3 三、资本主义法

三、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是第三种历史类型的法律,是最后一种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随着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资本主义法律也由近代型发展为现代型。现代资本主义法与近代资本主义法在本质上一致,但也有很多方面的不同。

(一)近代资本主义法

近代资本主义法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它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的意志,维护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与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近代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首次出现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宪法中列为序言)中:“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之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都对这一原则加以确认。资本主义私法将宪法原则具体化,成为直接体现和保护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法律,如,民法法系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债权法和继承法,普通法系中的财产法、合同法、民事侵权行为法、继承法以及两个法系中所共有的各种商事法。资本主义刑法则通过对侵犯财产罪的惩罚来实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2.保障契约自由

近代资本主义法反映近代市场经济的特征和要求,确认和保障契约自由。这种契约自由具有绝对性,就是说,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法律界定的广阔领域按照自己的意志缔结或不缔结契约,有选择缔约对象的自由,有缔结任何一种契约的自由,而且契约完全建立在缔约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政府对此不加干涉。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资产阶级在建立国家政权后,将平等思想宪法化、法律化。如,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法国《人权宣言》也公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791年美国宪法的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和1791年法国宪法是最早确认法律平等原则的资产阶级宪法。后来的资产阶级宪法和法律一般都对此原则加以确认,从而使它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法坚持和维护的重要原则。

除了上述特征,近代资本主义法还具有许多古代法所没有的内容和原则,如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有限政府、分权制衡等。但这些内容和原则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保障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契约自由、保证人们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具有上述特征的法的作用下,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迅速发展,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在其“法治国家”的稳定状态下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法系是指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渊源、法在形式上和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以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在这些方面具有相同特点的国家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系。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另一个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它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而发展起来的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士等,非洲的扎伊尔、布隆迪等,亚洲的日本、泰国、韩国等以及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的法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新加坡、中国香港等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均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两者的法律本质相同,都是建立在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上的法律体系;两者的指导思想相同,都深受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学说的影响;两者背后的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政治(资产阶级民族统一国家)和意识形态(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世界观)等也都相同。[5]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明显差异。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也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和制定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就两者的地位来说,判例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制定法次之。

第二,法典编纂有别。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一般采用比较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很少采用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后来,英美法系国家也逐步采用法典形式,这一差别已日益缩小。但英美法系的法典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不像大陆法系法典那样抽象化和系统化。

第三,判案依据各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是考虑有关制定法如何规定,法官只能依据制定的规定进行判决。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找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作为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

第四,法官作用不一。在法官适用和创造法律方面,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在诉讼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国家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比较重视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具,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而英美法系一般行政诉讼和普通诉讼不分,法官从律师中选拔的比较多,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法学教育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两大法系的区别最为明显。20世纪以后,特别在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以后,两个法系相互借鉴,其差别日益缩小。但由于传统的不同,两个法系之间的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三)现代资本主义法

现代资本主义法是指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与近代资本主义法相比,现代资本主义法有了很大变化。虽然曾出现德国、日本、意大利等法西斯主义的逆流,但这股逆流在“二战”后不久就得到清理。现代资本主义法的发展在总趋势上是不断进步的。

1.法律体系日益完备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加强了立法,法律数量增多,新的法律部门形成,法律体系日益完备。如,适应国家加强对经济干预的需要而加强经济立法,从而形成了经济法这一新兴的法律部门;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而加强科技方面的立法,出现了科技法、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航空航天法、知识产权法等新的法律领域;等等。

2.法律对经济的作用大大加强

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法律对经济的社会作用也大大扩展。除了传统方面,还包括:以法律手段支持和调节作为市场主体的私人企业的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私人资本主义的生产、流通和分配的全过程;以法律手段调节各经济部门之间、社会集团之间的矛盾;以法律手段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以法律手段规定各种社会福利和服务事业;等等。

3.法律社会化成为发展主流

在现代,资本主义法律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突出,逐渐成为法律发展的主流。在民商法领域强调社会的公共利益、对私人财产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限制不断加强,在刑法领域对累犯的加重惩处、对青少年犯罪的防治,都表明了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关注。此外,各种社会立法纷纷出现,各种体现社会利益的法律部门迅速崛起。如劳工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20世纪初形成,美国的第一个《社会保障法》也于1935年制定。

4.法律民主化程度日益提高

在现代,资本主义法律的民主内容日益丰富,法律民主化程度日益提高。如,美国通过一系列的宪法修正案,废除种族歧视、男女歧视等现象,保障了公民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的权利;英国通过制定一系列关于婚姻、家庭、选举、财产等单行法规以及许多重大判例,提供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在“二战”后都制定了比较民主的新宪法,对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居住权、迁徙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方面的自由作了明确规定。

5.法律的一体化趋势加剧

在现代,资本主义法律一体化趋势加强,最典型的表现有三个:一是两大法系相互靠拢,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立法不断增多,大陆法系各国则开始注重判例的作用,并引进英美诉讼程序法中的一些原则,以及破产法中的各种救济手段等。二是欧洲共同体法出现,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立法和司法趋向统一。三是世界贸易组织法产生,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增加使法律发展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