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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1.4.3 三、法治国家对政治文明的意义

三、法治国家对政治文明的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任务,也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契机,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否定人治,防止人治之恶的发生。人治是指掌权者个人的意志高于法律,国家一切大事的处理由少数人或某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在人治状态下,法律处于附庸地位,是统治者用来治民的工具。在政治制度史上,人治往往与君主制联系在一起。马克思曾经对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的治国原则作过深刻批判,他说,普鲁士国王的“心意和愿望”就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事实上,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唯一的政治人物。总之,一切制度都由他一个人决定,国王所做的和所想的,“就是普鲁士国家所做的和所想的”。[24]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否定人治,防止人治之恶的发生。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居于统治地位,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团体、一切公民个人,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强调权力依法行使,掌权者不管是国家最高领导人还是一般官员,都不得行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力,也不得任意行使所拥有的权力。这样,法律不再是治民的工具,而是以控制国家权力、维护公民权利为目的。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途径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间里,忽视法治建设,导致或者是权力集中的政治体制,或者是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实行民主必须先有法治。但我们没有法治传统,却又要实行民主,所以成绩一直不理想。民主之产生与运作,必须先有法治;而我们是为了实现民主才要求实行法治。事实是,必须先有法治才能实行民主。”[2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可见,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法律为人民民主提供条件、途径和根本保障。具体地说:“第一,政治不仅承认民主的价值原则和规范要求,并使之法律化和制度化,从而使民主的理念和民主的制度具有了最高的权威性;第二,法律规定了民主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从而使公民明确了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第三,法律规定了权力行使的范围和原则,从而使权力的滥用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第四,法律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从而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第五,法律还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对违反民主原则的行为实行有效制裁,从而保证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行。”[26]

再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为党的建设提供条件和机会。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的领导者。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建设需要中国共产党进行总体设计、组织实施、领导协调。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围绕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么建设党这个基本问题,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个历史性课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要求中国共产党尤其要注意:(1)改善领导方式,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排斥人治手段,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改变过去主要依靠政策领导的方式,采取法治方略治理国家。(2)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我们的事业最终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中国共产党必须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具有至上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同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党政分工,中国共产党必须改变过去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做法,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原则,规范同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3)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支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保障党员权利,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关键词:

法治 政治 政策 民主 政治文明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2.法与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3.法对民主有哪些作用?

4.如何理解法治与政治文明的关系?

【注释】

[1][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55页。

[2]《论语·颜渊》。

[3]《孙中山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61~662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5]《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57页。

[6]《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

[7]《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5页。

[8]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8页。

[9]虞崇升:《浅议政治文明建设》,载《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10]李景鹏:《政治发展与政治文明》,载《学习时报》2002年10月14日。

[11]郑慧:《政治文明:含义、特征与战略目标》,载《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3期。

[12]章士钊:《秋桐政本》,载《甲寅杂志》1914年第1期。

[13][美]斯蒂芬等主编:《新宪政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页。

[1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重印本,第156页。

[15][法]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与审判》,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38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5页。

[1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05页。

[18]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19]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9页。

[2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1页。

[21][美]潘恩:《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5~36页。

[22][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页。

[2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9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12页。

[25]林敏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93页。

[26]虞崇胜:《论法治国家的政治学意义》,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4期。